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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被精神病”负刑责难在何处

2011年06月13日 04:40 来源:深圳商报

  □杨 涛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这次《精神卫生法(草案)》,最令人瞩目的恐怕就在于这一条“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草案》将故意“被精神病”提高到刑罚的高度上来了,但故意致人“被精神病”真会负刑责吗这种现象真能遏制吗?

  相信许多人抱着这种憧憬,并乐观其成,因为我们看到了太多的“被精神病”者的血泪悲剧,特别是来自公权力的“被精神病”更是令人触目惊心。但公民们不要忘记了这一点,规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是由刑法来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某一行为是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对不起,司法机关不能追究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现在,即使将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有了这一规定,但刑法并没有修改,要追究故意将他人“被精神病”的刑事责任,很玄!

  但我不得不说的是,其实,并不需要《草案》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其实就可以追究故意将他人“被精神病”的刑事责任,此话怎讲?因为我们现行的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那么,一个正常的公民,本来没有患精神病,但是公权力或者其他公民硬是要将他认定为精神病,并将他送往精神病院关上几年,这难道不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非法拘禁罪”吗?

  对不起,虽然刑法的条文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问题是,谁来执行呢?众所皆知,有能力让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往往是公权力机关和官员,而且往往就是一个集体行为,某些地方甚至有红头文件规定并作为经验四处传播。所以,尽管大家都知道某个“被精神病”的人没有精神病,但谁去追究政府和相关官员的刑事责任呢?

  何况,判断有无精神病也是个大问题。官员说你有精神病,当然,“御用”的鉴定机构也会作出如此的结论,而公民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也会找个医院作出鉴定结论。那么,到底谁说的是真的,谁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呢?我们并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专家们也无须出庭作证,到头来,还不是谁有权力谁说了算?如果官员有精神病鉴定结论在手,又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吗?

  所以,在没有解决制约与监督公权力以及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之前,我不对追究故意使人“被精神病”负刑事责任抱有任何幻想,更不对解决“被精神病”的问题抱有任何幻想——那怕是将来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甚至是刑法增加了一个“故意将人被精神病”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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