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4日 00:0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见习记者杨桐13日北京报道】
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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