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5日 10:42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时,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按扣除支付给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一、罗湖区的张先生来电咨询: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再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按扣除支付给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二、福田区的肖先生来电咨询: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例:某企业支付给国内员工钟某当月工资18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0000元,企业为钟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负担个人所得税1000元;支付给张某当月工资6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3000元,企业为张某负担6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钟某和张某当月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实际缴纳税额计算如下:
1. 钟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2000-1800)=10800(元)
应纳税额=[10800×10%-25]=1055(元)
实际缴纳税额=1055-1000=55(元)
2.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23000-125×60%]÷(1-15%×60%)=25192.31(元)
应纳税额=[25192.31×15%-125]=3653.85(元)
实际缴纳税额=3653.85-3653.85×60%=1461.54(元)
这里,由于张某当月工资薪金已超过现行扣除标准2000元,因此在计算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时不考虑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三、罗湖区潘先生来电咨询:他们公司设立在深圳市,股东是一个日本人,现在该股东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另一位日本人。请问这个转让环节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地税局林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因为交易双方都在境外,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原股东,应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宝安区庄小姐来电咨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是一次性作为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还是可按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摊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地税局林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林琼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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