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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超期收费 地方积极性有限

2011年06月16日 02:2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泽民 尚希 发自北京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研究所一位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五部门下发通知后,国家有关部门还在制定进一步的措施,对于超期收费将坚决予以清理。”但北京市人大代表赵仑认为,此次行动的实际效果只能“拭目以待”。

   据悉,早在2008年,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的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就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除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不能超过25年。但是,超期收费的情况并未因此而改观。

   接受记者采访的其他专家也并不是很乐观。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研究所副所长吴文化称,“在清理公路收费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博弈将会加大。”现在公路收费成为地方融资的一个渠道,收费规模越来越大,清理收费势必会涉及地方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杨宏山表示,此次五部门下发的通知中,相关条款给地方政府的弹性比较大,从地方和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的积极性有限,在利益面前,如果没有刚性的约束,执行起来确实有难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在转让过程中存在处理不当的地方。”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董焰告诉记者,以济南黄河大桥为例,当地公路局已经收取费用近15年,却在转让给山东高速后,依然批复了18年的收费期限,当地有关部门模糊了收费年限,存在违规行为。记者发现,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不过,董焰也指出,现行政策也不能搞 “一刀切”。“并不排除超过期限继续收费成为个别地方行政部门的进账手段,但我认为,关注的焦点应该是收的这些钱到底去了哪里?”董焰说,山东省的公路建设在国内一直领先,公路收费超期的费用如果是继续补充到当地的交通设施建设中,其实也是现实存在的变通做法。

   “在我国西部很多城市,即使已经到了法定年限,但收费远不足以还贷,这种情况又该怎么解决呢?”董焰介绍,一座跨河大桥的建造成本并不低,后期的养护维修也是不小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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