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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出最大效能

2011年06月16日 08:08 来源:经济日报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开始在全国试行的一项重要检察改革,经过7年多的试点和实践之后,2010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办案工作中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百姓参与检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民主性。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障法制统一,保障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把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研究拓展、完善检察监督的时候,必须同步研究如何有效地制约和规范检察监督行为。目前世界上有三种典型的民众参与检察的模式,除了美国大陪审团模式、日本检察审查会模式,我国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另一种典型模式。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善了执法环境,促进了检察队伍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推动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许多曾担任过人民监督员的群众对此深有体会:以前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讯问充满“神秘感”,因为不了解,所以社会上还有些误传。通过零距离接触检察机关办案,通过实实在在的参与,才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气度,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又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追求。我们应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出最大效能,因为,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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