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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应严格防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

2011年06月16日 14:00 来源:财新网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财新网】(记者 马媛)针对日前多家媒体关于“部分担保公司从事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等行为报道,银监会有关负责人6月15日在融资担保媒体通气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应严格防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对于涉嫌此类活动的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我们已多次发过风险提示,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如果地方监管机构不作为,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追责。”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副主任朱永扬表示。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称,此前媒体报道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不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内。这些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从事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利放贷等违法活动,给合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形象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也给地方金融稳定带来隐患。

  该负责人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直接放贷,是要禁止、查处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非金融机构,未经审批的),都不能从事贷款业务。根据有关的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有多余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但是如果拿资金直接放贷,是不允许的。在一定额度内,可以进行其他投资。

  该负责人称,目前,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一些单体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

  为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联席会议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出台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

  “自有资金的使用管理,将更多考虑程序上、机制设计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该负责人强调。

  他还表示,目前银行信贷收缩明显,对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今年资金面紧,融资担保业务有可能下滑。同时,自有资金需要找出路,寻求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这类行为可能加剧,进一步引发合规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严重的可能有流动性风险。地方监管部门应注意密切关注。

  银监会表示,中国2010年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民营资本在担保领域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

  2011年3月10日,银监会等七部委共同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其中自有资金的80%可以用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另外20%自有资金可用于其他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仅有2.1倍,净资产收益率比较低,难以形成规模,成为担保公司从事高风险的业务,以获得高收益的一部分原因。根据担保机构自己的测算,放大到三倍,融资担保业务保本,放大到五倍可以盈利。

  所谓放大倍数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余额对其净资产的倍数。按照上述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该负责人认为,倍数“放不大”的原因包括: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资信问题;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在没有规范整顿前,只是打着担保的牌子,没有做融资担保主业,而是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活动,想挣快钱;信息不透明等。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不够,也是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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