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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宜多松绑少羁绊

2011年06月20日 03:19 来源:京华时报

   慈善募捐宜多松绑少羁绊

   《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会近日举行。代表们围绕《广州市募捐条例》是否对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以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激辩。

   立法主体解释立法意图时,提到条例“针对目前募捐主体众多、募捐行为不够规范、募捐财产使用不够透明、募捐组织独立性不够充分、募捐信息公开严重不足以及政府支持和推动募捐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强等问题”。“民间主导,政府监管”,使慈善募捐走上规范化、法治化之路,理论上无懈可击,事实上应当再求证。

   对慈善募捐设立行政许可,会不会出现提高门槛,打击民间慈善积极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一方面,管理部门无论出自慎重起见,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多或少会对募捐申请心存傲慢与偏见,拖延甚至婉拒;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急需募捐救助的主体来说,烦琐的手续,漫长的过程,需要付出的不仅是时间成本,甚至可能使得救助最终变得毫无意义——人都拖死了,还募捐个啥?

   去年年底,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针对国内慈善活动现状直言,有些机关和干部把什么权力都抓在手里,什么事情都搂在怀里,自己做不过来,又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对慈善募捐设立行政许可,如果把握不好,出现偏差,也有可能出现李部长所痛斥的状况。

   对民间的慈善募捐活动加强管理、防止走偏是应该的,问题是加强管理是否意味着一定要设立行政许可?我看未必。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是,能不设定的就不设定。对慈善募捐活动,底线有司法守着,对利用慈善募捐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可以司法介入;一般性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事先备案制度、事后通报制度等方式进行软管理。也可以引起社会评估、舆论监督等,引导民间慈善团体的自律。

   民间慈善容易出现“两头热”,一头是需要慈善救助的对象很多,无论是本地居民还是外来人口;一头是市民和团体对慈善参与度较高。去年广州的一个调查显示,近千名受访者中六成进行过慈善捐赠。可惜的是,两者之间衔接并不顺畅,致使许多苦主求助无门,甚至不得不通过匪夷所思的“行为艺术”吸引眼球,达到救助目的,如不久前“跪地爬行救儿”“擦鞋救母”等。对此,管理部门似乎应该用更大的诚意,尽可能降低民间慈善的门槛,鼓励善行,褒掖善举,让民间爱心甘霖,普洒人间,救难恤孤,而不是相反——以规范之名,行严管之实。

   摘编自《广州日报》6月18日文/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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