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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文件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011年06月20日 12:19 来源:财新网

  可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将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

  《意见》的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各地法院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也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二是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各地法院要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三是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包括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

  四是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包括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

  五是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等。

  六是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包括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等。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被执行人往往利用这两方面设置障碍、规避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规避执行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

  现行法律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既规定了民事制裁措施,又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但是,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民事处罚手段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好而不愿适用;同时,某些规避执行的手段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且追究程序复杂,导致刑事处罚措施的适用难度较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对此,《意见》首先强调要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其次明确了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最后强调了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年来,规避执行的手段不断翻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假离婚逃避债务、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利用特殊身份干扰执行等等。初步统计显示,执行难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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