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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获企业赠礼三种情形需缴税

2011年06月21日 00:20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蔡木子)昨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企业赠送礼品中的个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取得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通知指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艾华认为,企业赠礼征税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武汉市地税局人士告诉记者,以上三点规定,并不是新规,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进一步明确。该人士透露,在实际工作中,曾发现企业漏报相关个人所得税。比如有的企业账目表明在武广、新世界等百货购买办公用品,这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企业有可能把赠礼开销折换成了办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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