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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利比亚归国劳工欠薪负责

2011年06月21日 00:1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一方领款无路,一方结算无门,究竟什么才是纠结他们的源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I北京报道

  自今年3月从利比亚撤回后,“包工头”陈长荣不敢在家呆着,陆续堵上门来讨薪的农民工让他招架不住。

  陈长荣,江苏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鲁能”)总经理。去年,他带领的施工队承接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建”)利比亚米苏拉塔5000套住房项目的工程。

  利比亚发生战乱后,工人于今年3月全部撤离回国。但3个月时间过去了,工人工资以及出国时支付的“保证金”还没有全额领到。

  陈长荣也没有领到工程款。他很苦恼,为什么作为“总包方”应该“负总责”的中交建却不“负责”了?5月31日、6月8日,陈长荣两度来到北京,找《中国经济周刊》和律师“反映问题”。

  6月14日,面对《中国经济周刊》的记者,中交建相关人士也表示很无奈,他们认为当初找陈长荣做合作伙伴是“择人不善”,该项目全部1757名劳务工人的工资结算恰恰是因为陈长荣一家不来结算而不得不把最后期限推至7月份。

  没有资质如何中标?

  利比亚米苏拉塔5000套住房项目,是中交建母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拿下的,位于米苏拉塔市萨瓦瓦区。该项目总估计金额为6.816亿利比亚第纳尔(以当时汇率计,约合36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后以“委托实施”的方式交由中交建下属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一航局二公司”)。据中交建官网表述,参与该项目的施工队伍共有17家。陈长荣的江苏鲁能是其中之一。

  但是双方的合作从签订合同开始就一波三折。

  2009年11月25日,一航局二公司向江苏鲁能(当时公司名称为“泰州市大洋对外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泰州大洋”)下发“中标通知书”,通知其“在利比亚米苏拉塔萨瓦瓦区5000套住房项目的土建部分劳务投标中中标”。之后双方于当年12月8日签署了“土建内包合同”。

  但是,该合同不久后即被废止,直至2010年4月,江苏鲁能更为现名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合同。

  记者了解到,泰州大洋既没有外派劳务资质,也没有土建施工方面的资质,合同是否因此被废止?一航局二公司之前的招标有没有审查其资质?一航局二公司利比亚项目副经理张华涛回答记者说,合同废止的确是考虑到泰州大洋的种种不合规之处,当中包括资质问题。

  “我没有资质,一航局二公司都知道的。他们就是知道违规违得太厉害了,才让我更名的。”陈长荣对记者说。

  但即便更名,江苏鲁能依然没有相关资质,而是通过“挂靠”的形式规避风险。

  据记者了解,2010年9月2日,江苏鲁能与拥有相关资质的淮阴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由后者通过自有资质,帮助江苏鲁能完成利比亚的人员派遣。这被建筑业内称为“挂靠”。

  一航局二公司对江苏鲁能通过“挂靠”取得的资质持默认态度。

  但因资质问题引起的麻烦还是来了,这也成了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专项检查中的“反面案例”。

  “保证金”谜团

  商务部网站2010年11月16日刊文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利签约的米苏拉塔5000套住房项目通过委托实施的方式交由其下属一航局二公司,后者通过江苏省泰州市大洋对外咨询有限公司(无劳务资格,属信息咨询类中介公司,2010年4月更名为江苏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洋公司(江苏鲁能)以旅游和商务签证将工人派出,违规收取每人2万元保证金,且只与工人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又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引起120名工人上访。”

  2010年春,这120名工人以旅游和商务签证赴利比亚后,3个月后签证到期回到了国内,其中有40多名工人不打算再去了,要求退还保证金。“我收的保证金都交给一航局二公司了。2010年8月,工人将江苏鲁能及一航局二公司告上泰州法院,法院到一航局二公司强制执行了45万元。”陈长荣告诉记者。

  但一航局二公司对此至今仍觉得委屈。“陈长荣交给我们的200多万元,我们理解是‘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按道理不到工程结束是不能退的。但40多名工人的保证金要退还,陈长荣没有钱退,法院才到我们账上划走了45万元。”张华涛认为,由于已经出现了工人上访事件,泰州法院的做法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2010年9月到11月间,更名挂靠之后的江苏鲁能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次组成了一支124人的施工队伍,新加入的40余名工人同样交付了保证金。

  到底谁收了农民工的“保证金”,这笔钱究竟该不该收?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土建内包合同”中查询到了以下内容:“乙方(江苏鲁能)在合同签订时需向甲方(一航局二公司)提交一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如办理履约保函有困难,可以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劳务人员人均1万元计算。”

  对此,双方的理解显然是不同的。陈长荣对赴利比亚劳务的每名工人收取了每人1万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他说,这笔钱交给了一航局二公司。

  而张华涛在与记者谈到这笔钱时却表示,一航局二公司要求提交的是银行履约保函,并不允许施工队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还曾要求将钱退还给劳务人员。他表示,“按照劳务人员人均1万元计算”并不是说要求向劳务人员每人收取1万元,而是说作为施工队的江苏鲁能应该按照自己队伍规模、照此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但是,不管是向劳务人员收取还是向施工队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都应于今年4月份合同终止后退还,为何工人表示至今仍未收到全部的“保证金”呢?

  按照陈长荣的说法,这笔钱一航局二公司未退还给工人。而张华涛表示,这笔钱应由陈长荣首先返还给工人,至于陈长荣交给一航局二公司的“保证金”将在结算完毕另行返还。“鉴于陈长荣没有钱还给工人,我们同意先借钱给他。他跟工人具体收了多少钱,我们不清楚,但根据他跟工人的约定,每人返还1.2万元,分6个月还,这笔钱我们先帮他垫上。” 张华涛说,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2月这4个月,一航局二公司已经返还给工人每人8000元,剩余的4000元也承诺于6月19日前返还给工人。

  谁欠了工人的工资?

  “保证金”即将得到退回,但“欠薪”又是怎么回事呢?

  6月7日,记者联系一位赴利比亚参建该项目的工人陈荣章,其家人告诉记者,自利比亚回来后,他又赴深圳打工了,在利比亚工作的工资至今没有全额领到。

  另据陈长荣说法,他施工队里的124名工人,截至今年4月领到了约80%的工资。

  而中交建官网显示,一航局二公司“在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为每位农民工办理了工资卡,承诺在4月5日前将工资全部发放到位。承诺在4月底前完成所有施工队伍的工程计量和分包结算”。

  6月7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事拨通了一航局二公司副总经理、利比亚项目经理丁厚刚的电话,询问利比亚项目归国劳工以及分包队伍的善后事宜。丁厚刚说:“基本完成,就剩一家(指江苏鲁能)了,他们迟迟不来结算,我们的工作人员都在等着他们”,“工人工资与‘保证金’,等他来结算时一同办理。”

  6月14日,记者采访张华涛时,事情已经有了进展。他告诉记者,公司将在7月10日前将剩余工资发放到工人银行卡上。同时,他还表示,工人认为未领到的工资实际上是一航局二公司对利比亚归国人员的“补贴”:“为了抚恤工人,公司决定从利比亚发生动乱到分流回家的半个多月(2月20日—3月5日)按照正常上班发放工资。”

  张华涛表示,由于陈长荣不来办手续,导致该项目全部1757名劳务工人都无法发放这半个月的“补贴”,因为每次发工资都是一起发,不会单独发某一个施工队。“现在我们决定,不管他来不来结算,我们都要在7月10日前把这笔钱发放。”张华涛说。

  陈长荣为什么要和这1757名工友“闹别扭”呢?

  工程损失谁承担?

  其实,让陈长荣纠结的原则性问题是工程损失的赔偿问题。

  据陈长荣介绍,他与一航局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的“内包”合同,因此在出国劳工、机械设备等方面,都是按照三年期配备的。“现在只干了三个月就干不了了,如果走结算工程量的渠道,我显然要亏损。不仅没的赚,之前投入进去的钱都捞不回来。我们前期已经投入了780万元,这当中包括工人支付的保证金,也包括我自己垫付的资金,比如工人签证费用、机票,以及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等。这样的损失不能叫我来承担。”陈长荣说。

  陈长荣所说的“内包”,是一个非标准专业术语,一般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例如项目经理承包制。江苏鲁能等施工队,并不是一航局二公司的内部单位,为何能够“内包”?对此,丁厚刚回答记者时说:“就是只有人工,别的都是我们来做。”

  一航局二公司利比亚项目国内保障部副部长葛东鑫就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释说:“在国际上施工采用劳务工人,可以说是一个国际惯例。现在建筑行业的大趋势就是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我们只把最基础的劳务交给陈长荣,而我们对他的施工队派驻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部承包方式”为“采用含管理费、利润的劳务承包方式进行内包,即各工序的人工费、管理费和利润,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进行承包”,“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440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一航局二公司按照建筑每平方米440元支付陈长荣,这当中包括陈长荣带去利比亚的工人的劳务费,剩余则作为陈长荣的利润。

  但陈长荣表示,一航局二公司除了给工人发放工资外,并没有向他支付过款项。他原本等着工程完工后的最后结算,并预计该项目能给他带来七八百万元的盈利,但没想到利比亚战乱打乱了计划。

  对于陈长荣提出的“损失”问题,丁厚刚对记者表示,要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来,“合同怎么约定,怎么去结”,“他不来结算,我怎么知道他是亏是盈呢?”

  “(我们公司利比亚项目的)亏损是相当大的。目前这些施工队能结算的都结算了,亏损企业背着,也得给他们结。”丁厚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时至今日,一航局二公司觉得自己在保障劳工权益这块做得很好,“因为国家很重视这块”,但在选择施工队伍方面“多少有点择人不善”,对外派劳务的管理还需要规范。

  “我们之前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规避风险,圆满地把工程干好,工人拿到钱,企业创造效益。但外派劳务就是一个链条,从工人,到陈长荣这样的‘包工头’,再到承包方,我们不能预料会在哪一个环节上出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交建人士说。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5年11月):

  第五条 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2010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纠纷典型事例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在尼日利亚多起劳务纠纷

  中建材集团合肥水泥设计院

  在埃塞俄比亚水泥厂项目劳务纠纷

  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在境外项目两起劳务纠纷事件

  四川川北数码港公司

  在塔吉克项目两度发生劳务纠纷

  在阿联酋个体中资公司阿斯班打桩

  公司劳务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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