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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用地补偿应区分情况缴纳营业税

2011年06月21日 04:11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汪洋 王凌)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我市其中两家公园进行税务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公园将从地铁拆迁办取得的补偿款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计缴营业税。经过稽查工作人员的政策解释,最后,两公园主动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金约130万元。

  据了解,被检查的两家公园因地铁公司占用公园部分土地进行工程施工,自2007年起,每年均从地铁拆迁办取得数百万元的补偿款,公园误认为该补偿款是对其门票收入的补偿而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根据税法规定,公园应该按照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取得的市政工程用地补偿要区分三种情况判断是否缴纳营业税: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征地、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原土地承租者的补偿款,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3、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的青苗补偿款除外)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公园部分土地被地铁公司占用进行地铁施工,应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取得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近年,广州市加大市政建设力度,地铁、道路、河涌整治及“三旧”改造等市政工程如火如荼开展。对此,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因市政工程获得用地补偿款时,应区分情况缴纳营业税,以免用错税率少缴税款,导致支付滞纳金、罚款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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