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非法滞台情节严重将不批准再次出境

2011年06月22日 11:18 来源:财新网

  修订后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将不批准其再次出境。台湾亦修订了相应办法,对放行赴台个人游作出正式规定

   【财新网】(记者 汪苏)日前,两岸修改了大陆游客赴台旅游管理办法,对放行赴台个人游作出正式规定。

  国家旅游局6月21日于网站公布了修订后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根据《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办法》新增一条规定: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与此同时,台湾方面也修订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大陆方面设定,北京、上海、厦门居民赴台湾个人游本月28日启动。昨日(6月21日),国家旅游局长邵琪伟在接受央视访问时透露了赴台个人游相关细则。

  据他介绍,18岁以上的在读大学生和提供不动产、存款或信用卡额度等财力证明的20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赴台个人游。财力证明可以有三种形式:房产证;20万元新台币以上的存款证明;55万元新台币以上的年薪证明。满足其一即可。

  邵琪伟表示,大陆自由行游客在台湾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因素,必须延期,应及时报告台旅会,并于事后自行返回。

  邵琪伟提醒,台湾在安全管理方面有一套办法,出现什么情况找什么部门联系,这些信息去的时候要做准备。■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