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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事故瞒报谎报负总责?

2011年06月23日 00:0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王志新

  “我们至今未接到任何安全事故的报告。”……“什么时候能够给你答复,现在也不好说,我们要先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决定如何展开调查”……“我还是第一次听一位新闻记者提出何时能给结论的问题。”

  对于记者提出的有关山西省怀仁县东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月13日是否发生过3死5伤安全事故的问题,该县安监局法规科科长徐跃做出如上回答,而此时距这起当地老百姓已经不称其为新闻的事故已经过去了整整70天。

  6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再次制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进行规范。在这份名为《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文件中,国家安监总局再次明确了瞒报谎报的具体概念,谁应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于事故举报的处置方式和对于瞒报谎报单位的处罚力度等。

  《办法》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如何评价这部《办法》的功效恐怕就像回答由谁监督执行一样来得并不容易。

  实际上,安全事故为什么屡屡发生瞒报、谎报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实时的监管。另外就是企业本身并没有将安全事故当成是日常管理中的一件大事,还有就是舆论的失语,特别是发生地当地媒体的集体失语更是造成瞒报谎报之风蔓延的一大成因。

  “我们并没有故意藏着掖着。只不过后来考虑到企业的升级问题,因而未将事故上报。”上述企业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

  《办法》总归是《办法》,不能自己执行,还需要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和监督,这就要求安全监管要形成一套完整而行之有效的体系,在属地管理上有所突破,不然的话,本地监督本地,自家人监督自家人,岂有不瞒上欺下的道理?

  平心而论,发生事故也并不是企业本身愿意看到,处理责任人也不是监管部门的初衷。但是,如果不能对瞒报、谎报现象施以重典,安全生产的口号久而久之只能成为一句空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将无从谈起。

  如何解决属地监督、属地管理的问题并非一蹴而就,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是,如何能够对当地安监部门,特别是主管安全生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严厉的追责,也许比对处理企业负责人来的更加有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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