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3日 07:49 来源:金融时报
李倩
记者李倩一年前的6月22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内蒙古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且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一年后的今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遍地开花”,硕果累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发展机遇。日前,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央行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这是央行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的又一切实举措,并将有利于最终推动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可自由兑换。
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继续呈快速增长态势,结算金额达53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6倍。而此时,距2009年7月2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这五个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还不到两年时间。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不久前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这一业务前景“令人鼓舞”,尚未开展人民币结算的受访企业中近八成(78%)表达了未来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意愿。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四大城市的受访企业显得比其他城市的企业更有意愿。目前尚未开展、但未来一年内计划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在这四大城市中的比例达29%,高于其他城市的15%。其中,汇率波动是促使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动力。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为何如此迅猛?对此,郭田勇认为,这是因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推出符合了各方利益诉求。首先,对于境内进出口企业,在汇率波动频繁的国际市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可以锁定进口成本和出口收入,进而避免了汇率风险;其次,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不仅便利了境内企业,而且境内进出口企业不需要到银行进行结售汇,也就规避了汇兑损失,降低了成本;同时,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推行,本国商业银行可以扮演多种角色,从而大大增加了其业务范围,如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等结算业务、人民币汇兑业务、提供贸易融资及出口买方信贷产品以及未来有很大可能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等,因此,中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得到大幅度拓宽,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得到相应的改善;再者,中国是贸易大国,外资银行因其服务能力强、境内外分支机构多等优势更受境外企业青睐,人民币结算有利于外资银行进一步扩大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外企业业务量,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另外,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减少银行的头寸储备,也就相应地减少了因人民币升值而导致的美元外汇贬值损失,减轻了国际外汇储备分配失衡的程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贸易关系发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出以来,短短的一年半时间,企业、银行,境内、境外,方方面面反映积极,各种建议诉求纷至沓来。此次,央行正是根据试点的实践经验,推出了这一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参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外行,不能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
此外,境外参加银行只可为3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采访中,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是正常防范风险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热钱”通过此种途径流入境内,另一方面也是统一境内外代理银行业务管理标准。因为,像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银香港,早就根据香港金管局要求,有此规定措施了。
当然,为了监控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通知也要求,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境外参加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作更详细的审核,并应当注意监测异常交易。”央行明确规定。
另外,通知还明确,银行可以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业内人士就此表示,央行上述政策的出台,显然旨在让人民币使用流程更为简便,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使用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暂不受理。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非金融类的人民币FDI项目在试点期间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展开。个案试点项目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审议会议,对个案试点项目进行集中审议。
“其实,深圳和内地其他少数几个地区已在探索人民币FDI业务,虽然总金额不大,但是反映出市场还是有很大需求的。不过,正如央行通知所言,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处于个案试点阶段,这部分业务放开,还要等央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连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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