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4日 17:22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了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实施,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派人赴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等八个城市, 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50多个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八城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大部分在售楼盘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了明码标价公示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标价内容齐全。
检查也发现,少数房地产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出的问题,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正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对于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按照未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00元的罚款;对于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的,按照已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3000元的罚款。
现将检查发现的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君华又一城”项目,售楼处价目表使用“成交价”标示销售价格,但部分已售房源标示的“成交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处以50万元的罚款。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保利花园”2期项目、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祥云”项目,部分已售房源明确标示已售状态,同时标示的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对消费者有明显的误导性,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荣德棕榈阳光”项目,有10套房源使用“原价、一口价”、“原总价、一口价总价”等价格术语标价,其中部分房源并未出售,不存在所谓的原价或原总价,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万虹花园”项目,在售的13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9.5万元的罚款。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地自在城”项目,在售的5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泽轩、怡润轩”项目,在售的12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万元的罚款。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源名都”项目,在售的12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万元的罚款。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开发的“金域蓝湾”项目,在售的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三、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中海紫藤苑”项目、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观澜时代”项目,分别有122套、67套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依法拟处以36.6万元、20.1万元的罚款。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润丰•水尚”项目,有61套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且未明确标示销售状态,依法拟处以18.3万元的罚款。
上述12个案件,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已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计拟处以363.5万元的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查处并公布上述案件的目的在于提醒所有商品房经营者,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必须一次性公开所有可售房源,准确标示每套房源销售状态,不得捂盘惜售;已售房源应标示销售状态,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标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标价语言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严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模糊性语言标价,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对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热情接听消费者投诉,快速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