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5日 02:36 来源:北京晨报
新华社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4日介绍,价格主管部门日前对8个城市50多个在售楼盘开展明码标价情况检查,发现12家房地产企业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拟对这些公司依法分别处以2.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363.5万元。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西安等8个城市50多个在售楼盘的检查中,发现8个城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少数房地产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发展改革委表示,对于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构成价格欺诈的,价格主管部门拟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对于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的,按照未售房源套数每套拟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00元的罚款;对于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等的,按照已售房源套数每套处以3000元的罚款。
发展改革委称,对这12个案件,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已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计拟处以363.5万元的罚款。对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发展改革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部分房地产企业被查处的情况。
案例一: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君华又一城”项目,售楼处价目表使用“成交价”标示销售价格,但部分已售房源标示的“成交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被依法拟处以50万元的罚款。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保利花园”2期项目、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祥云”项目,部分已售房源明确标示已售状态,同时标示的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对消费者有明显的误导性,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陕西荣德置业有限公司“荣德棕榈阳光”项目,有10套房源使用“原价、一口价”、“原总价、一口价总价”等价格术语标价,其中部分房源并未出售,不存在所谓的原价或原总价,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拟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万虹花园”项目,在售的13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9.5万元的罚款。金地集团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地自在城”项目,在售的5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泽轩、怡润轩”项目,在售的12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万元的罚款。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源名都”项目,在售的12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6万元的罚款。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开发的“金域蓝湾”项目,在售的9套房源未在售楼处明码标价,依法拟处以4.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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