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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企业凭证不全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06月28日 04:14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某企业上年度经营收入不稳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实现查账,2011年度能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对此进行了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如该企业符合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的情形之一,应核定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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