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8日 04:14 来源:信息时报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开始销售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始销售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按什么项目征收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和《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8号) 的有关规定:
1、承接清拆建筑物、清理余泥及平整土地的拆迁工程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承接动迁、安置拆迁户并办理各项拆迁补偿、各项拆迁手续及包括清拆建筑物,清理余泥,平整土地的拆迁工程,如拆迁业务和清拆业务能分别核算的,清拆业务的收入应按“建筑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拆迁部分可扣除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标准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未能分别核算的,则应按拆迁工程收入的全额(包括清拆工程收入),准予扣除《细则》规定标准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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