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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持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经央企批准并报告国资委境外上市国有股权管理原则颁布

2011年06月28日 12:51 来源:新闻晚报

  王颖春

  晚报讯 国资委近日颁布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包括红筹公司在内的国有股权在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该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持有的境外注册并上市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由中央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批准,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境外注册并上市公司属于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的,上述事项应当由中央企业按照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或者备案。

  办法明确,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该办法其他主要内容还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还要求中央企业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子企业执行该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委将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该办法将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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