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8日 23:16 来源: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如果公众以为国务院国资委刚刚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是让央企负责人对境外投资失误“埋单”,那就错了。准确的理解应该是,上述两《办法》既没有要求央企负责人对海外投资进行“赔偿”,也没对央企海外投资决策进行过多的具体干预,只是规定了央企海外投资时的基本责任划分、控制程序、投资失误后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等。笔者以为,这是个“松紧适度”的办法。
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由于缺乏经验和内控制度不严,不少央企境外投资吃了大亏。最典型的是将套期保值业务擅自改为衍生品投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68家央企曝出114亿美元的海外业务巨额浮亏,主要与此有关。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远洋、中钢集团等央企都曾榜上有名。
上述两《办法》列举了央企境外投资需要追责的七大典型违法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出借银行账户;越权或违规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内控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出现上述失误,就要追究央企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但是究竟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8月18日国资委曾经发布过《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详细列举了各种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只给出责任人扣发奖金、行政处分、职业禁入3种处罚,严重者交由司法处理。该《办法》并没有“财产赔偿”之类的处罚规定。
这也难怪。境外投资本来就是风险行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奖励与处罚并不对等的情况下,过分严厉的“财产罚”可能打击央企负责人进行境外投资探索的积极性。所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主旨重在划分基本责任,明确基本程序,强化基础管理。抓好基础管理,许多重大损失就可以避免。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