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成交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将核定征税

2011年06月29日 09:43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成交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将核定征税

  自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将实施“二手房”交易核定征税政策。为帮助广大市民详细了解有关政策,本栏特邀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市民关注的具体问题进行回答。

  一、南山区何小姐来电咨询:近期媒体报道,二手房交易按核定价计税。问:二手房交易在什么情况下按核定价计税?计税价格核定有何依据?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和《关于规范我省存量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粤财法〔2008〕93号)也明确规定,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

  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自2011年7月11日起,申报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款。计税价格的核定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范围内住宅。

  二、龙岗区叶小姐来电咨询:假设在下月底卖出在2009年买的住房,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缴?需提供哪些资料?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存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纳税人需要在《申明书》上申明确认个税征收方式,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由其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核实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税款,核实流程规定如下:

  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核实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存量房转让数据登记审核表;

  (2)房屋原值的凭证(购置或建造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及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等有关税金、费用等凭证,包括房产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合理费用的凭证(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存量房装修费用、存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凭证,包括:房产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明;

  (5)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果纳税人再转让房产,其申请扣除房产原值仍应以上一手备案的房产证登记价(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交易合同价格)、发票记载的金额为准。

  (二)核定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三、宝安区乔先生来电咨询:我卖出住房的合同成交价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税务机关要按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核定征税,但我不同意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对此有争议,怎么办?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对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应携带如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书面申请;

  3.房产证复印件(登记中心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税费单(由登记中心打印,加盖业务章);

  5.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6.身份证明;

  7.其他证明房屋成交价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复核结果没有异议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登记中心代征相关税款;对税务机关出具的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之日起15日内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并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