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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人谈银行理财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2011年06月30日 13:41 来源: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中国银监会29日透露数据称,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约2万亿元。与此同时,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银行理财产品增长迅速

  此前据有关媒体报道,截至今年6月上旬,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总额已达7万亿元。“今年上半年理财产品出现短期化趋势,有关媒体报道的‘7万亿’的数据,实际上是将每个理财产品每个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进行了累加,计算的是流量,而不是存量。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为1.9万亿元,第二季度末增长到约2万亿元。 ”这位负责人说。

  在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

  为此,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提高合规销售水平,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银行将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银监会负责人强调,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 “银行客户要认识到,存款有明确的利息收益保障,而理财属于投资型产品,存在投资风险。 ”过去客户购买理财产品,都强调风险“买者自负”。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提出了要实现“卖者有责”。

  为此,银行将负有详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办法》规定,在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银行必须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和专页客户权益须知,还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为了让客户了解理财产品的投向,《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 “具体到某一投资品种,为了保护银行商业秘密,并避免对市场产生不适当的影响,不再做披露。但若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则银行负有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该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公众关心的理财产品收费问题,《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对产品和客户进行分级评估

  实现“风险匹配”原则,必须有标准和尺度。《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之所以规定5万元起步,是因为理财产品属于高端投资,高端投资者应具备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能力。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需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银监会负责人解释说。

  产品评级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自主研发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方面,《办法》要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状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销售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

  《办法》要求,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应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认识、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并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在投诉环节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同时对于建立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部分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系统改造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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