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1日 03:30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或者工伤的,由第三人承担医药费;如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申请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自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起,参保者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同样,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可书面申请由基金先行支付。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又面临支付时单位“踢皮球”推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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