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1日 08:28 来源:经济日报
1980年10月7日
国务院在《对福建省关于建立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中,正式批准在厦门湖里工业区划出2.5平方公里设立经济特区。
1985年6月29日
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厦门全岛(包括鼓浪屿),总面积131平方公里,并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
1989年9月
国务院批准在厦门经济特区,海沧、杏林地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未开发的1.8平方公里部分设立台商投资区。
1994年
全国人大授予厦门在特区范围内制定法律规章的权力,从而使厦门形成全方位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1997年4月8日
首届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暨厦门对台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开幕。
2002年1月23日
厦门出口加工区揭牌,通过国家验收,开始正式封关运作。
2007年12月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选第二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2010年
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批复同意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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