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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不“环评”不予审批

2011年07月04日 03:11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萍)土地利用以及交通、城市建设等规划,在编制时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批。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本市的“一地、两域、十专项”在编制规划时要做规划环评,否则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一地、两域、十专项”,即本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对不执行规定的规划编制部门、规划审批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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