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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应走下神坛(法眼)

2011年07月05日 09:24 来源:国际金融报

  

  

民意应走下神坛(法眼)

  【新闻背景】

  广东“母亲溺子”案宣判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备受关注的“母亲溺子”案6月28日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宣判,来自广东东莞的韩群凤因把自己两个患脑瘫的儿子溺死,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韩群凤当庭表示对判决要再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群凤与丈夫黄卓林1996年结婚,1998年生下一对孪生儿子黄浩佳、黄汝佳,两个孩子经医院确诊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为了不拖累自己的丈夫及家人便产生杀害儿子然后再自杀的念头。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凤写下遗书,等待丈夫外出便实施计划。当天22时许,韩群凤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将两人按在浴缸里溺水死亡,然后服下农药自杀未遂。

  广东韩群凤溺子案终于一审宣判了,五年的刑期并没有超出我们的心理预期,因此也并没有给作为看客的我们提供更多感兴趣的东西。好吧,我承认:如果真判了重刑,我们就有借口指责司法的冷血无情;如果判了缓刑,我们又可以慨叹法律被舆论左右。而这个判决结果,居然真就堵住了我们的嘴。其原因,用司法界的流行语讲,就是司法顺应了民意。

  民意?难道我们举手或投票表决过了吗?当然没有。那么治·奥威尔的“老大哥”或村上春树的“小小人”在窥探我们的心思吗?当然也没有。那么,民意是卢梭的公意,是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抑或是在不明原因推动下的舆论力量吗?都不是。这里不必对民意下专门的定义,那太累赘了。按我的理解,形象地讲,民意不过是“大家都这么认为”的简称,是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凝固。

  它的要求是代入——如果我就是韩群凤,我该怎么办。韩群凤并不是未经社会教化的蠢妇,她有阅历、有文化、有决心,但到最后,她只剩下绝望。难道她不明白,生命即便有贵贱之别,也不必以生死来区分?可她还是选择与两个孩子一起去死。韩群凤的杀人及自杀堪比地下室中以头撞墙的矿工,可以博得同情、引发共鸣甚至让人尊敬。

  据说有上千人因此签名求情。可如果我的邻居真的这么做了,我又会怎么看,一个杀子的母亲,我们真的愿意做她的邻居,与她走动亲近吗?她的错误在于,如果死可以避免无尊严的生活,但也会扼杀今后过有尊严生活的希望。司法除对个案实现正义,还要让已然之罪行不被效仿,要让罪行背后的逻辑不被借鉴。司法必定要按民意的要求将生命的意义在这里再次宣示。

  可就是这样的判决还是让人觉得憋闷。司法如此顺应了民意,我们为什么还是不那么痛快呢?因为这样中正平和的判决让我们无法快意恩仇、无法迁怒漫骂、无法围观娱乐、无法起哄发泄。它只像一面镜子一样,如实地将我们的丑陋折回我们的眼中。除了案件本身反映出来的韩群凤周遭的丑陋,还让我们察知民意在生命价值及尊严之间的含混游移——并无我们所标榜的那样果决彻底的标准。它让我们通过民意的吊诡来痛苦地思考生命在物质社会里的真正价值。

  其实在这里,司法还透着一丝隐秘的教诲,它所呈现的丑陋就是它的教诲。以前我们无法直面自身的丑陋,所以我们总要挑司法的刺。这次它无意去改变什么,它让自己完全沦为配角——一个称职的而不是抢戏的配角,韩群凤与我们就这样被迫走上舞台,它让韩群凤来挑战至高无上的民意,任由韩群凤的头颅将民意之墙撞得支离破碎,让民意走下了神坛。所以,看似司法顺应了民意,其实是司法假民意之手教训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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