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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酝酿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

2011年07月07日 03:46 来源:新京报

  红会开会通报“郭美美事件”;今年拟建社会监督委员会

  本报讯 昨日,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召开廉政工作会议。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通报了“郭美美事件”的有关情况,要求各地加强规范化管理,维护红十字会的声誉和形象。

  酝酿成立社会监委会

  前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红十字会总会今年酝酿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这是红十字会近期酝酿的又一个制度性监管举措。

  两年前,中国红十字会主管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设立监察办公室,对红基会所有公益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公开邀请学界、媒体、法律、NGO中的知名人士任委员,并招聘民间人士作为监督巡视员参与巡查。两年来,巡查中曾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挪用等问题。

  商红会十年未接受审计

  同时,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会长王树培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成立10年来没有接受过审计,并表示商红会无法控制、监督与其合作的商业机构。

  王树培说,目前深陷质疑的“博爱小站进社区”项目是由红十字总会主办,商红会协办,中红博爱承办,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中红博爱迄今仅给商红会捐过5万元用于活动经费。

  王树培还称,由于商红会不掌握项目财务情况,对参与慈善项目的商业机构是否利用慈善之名谋取暴利无法监管。

  “我们觉得应有人来审计我们,但从没人来审计。”王树培最后说,商红会是红十字总会的分会,需接受后者的指导和审计,但商红会成立10年来没接受过审计。

  前日上午,中国红十字会邀请了审计署的6名工作人员开始审计商红会的项目。

  ■ 营销案例

  中国儿基会

  儿童保险基金

  该基金委托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民政部、卫生部和保监会专业指导下,经公开招标,联合多家保险公司,确定了公益性的、价格特别优惠的少年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产品,用以向孤儿和贫困儿童群体进行捐助。基金的财务由全球知名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焦点

  “郭美美事件”搅动的不仅仅是中国红十字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公益和商业两个性质和功能天然不同的名词刺激着公众的眼球,也让所有公益组织在谈及商业合作时噤若寒蝉。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合作过程中如何监控项目不被企业绑架,以公益之名,实则获取暴利?就公众关心的多个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公益项目的疑问,本报邀请公益组织负责人、学者、民间代表,共同讨论。

  1 公益组织是否能与商企合作?

  企业和红会的合作太特殊

  (梁):公益组织和商企合作,主要就是为了解决造血和项目推广的资金问题。

  企业和红会的合作太特殊,我把它叫做企业跟慈善公权力的合作。为什么企业愿意投这么多钱和红会合作?很简单,红会相当于慈善领域的央企、公权力,和红会合作的话,企业可整合很多资源,拿到一些优惠政策。我觉得是一种畸形的合作。

  对于目前生存一直陷于困境的民间NGO组织,他们是跟企业或企业家结合得很紧密,但更多的是得到直接资助,涉及公益营销方面的很少。我认为,NGO真正的发展方向是,在做公益的同时,学会商业操作手法,通过自主经营的方式创造盈利,滚动回公益中。

  合作能使资金得到增值

  (徐):当然可进行商业合作。公益组织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能使资金得到增值。而现实情况是,因担心投资风险,很多公益组织的资金只存银行,很多基金会的收益都是零。对资产管理,国际上流行两条原则,一是审慎的原则,不要冒大风险;二是关注的原则,在资金打理上,不要只把它存银行。

  我国允许公益组织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下,让资金得到增值。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不提倡公益组织自主经营企业。

  2 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能否动善款?

  善款绝对不能进行商业运作

  (梁):善款是绝对不能进行商业运作的,这是个雷区。善款须进入募捐账号,以什么名目来募捐,这钱必须全用于公益项目本身,以保障钱的安全性和纯洁性。至于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后用于商业运作的启动资金,肯定由愿意做公益的企业来出。

  捐赠资金用于投资需谨慎

  (邓):公益组织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利用非特定捐赠资金开展保值增值活动。与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善款的使用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但有时资金拨付有时间差,公益组织也会将少量特定捐赠金用于投资运营。公益组织要特别谨慎,注意风险控制。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同意。

  “博爱服务站”设计非常好

  (徐):如果是为自身增值,使用捐款投资是可以的。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博爱服务站”项目,是非常好的设计,可让1.5亿人受益,红十字会不用拿捐款,通过商业化手段来运作项目,参与的商业机构有利润回报,这是很好的创新社会企业项目。

  3 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可否盈利?

  不能为做公益而陷入困境

  (梁):公众应对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模式而获得利润给予宽容看待,不能为做公益慈善陷入经济困难的境地成为社会负担。

  运作带公益性的项目,如果有获利的话,怎么分是合约的问题。但公益组织须将利润用于自身公益项目投入,不能挪作他用。这可以理解为一种自我造血行为。

  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盈利

  (邓):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开展商业项目,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盈利。但合作开展公益项目,公益组织本身绝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但根据情况也可有盈余。

  例如,著名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公益组织也可以有适当盈余。而企业可以从中获得盈利,否则,如果企业不是基于社会责任,很难有持久的动力开展合作。

  4 如何监管与商企合作的公益项目?

  对公益组织监管存空白

  (梁):一个引入商企合作的公益项目是否真做公益,判断标准要看它的社会价值是不是大于其商业价值;盈利部分是被个人分掉了,还是继续用于公益平台的发展壮大。作为公益机构要非常小心,其中很容易出问题,如怎么去监管企业行为,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程度等?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公益组织须首先自律,内部要有一套财务监管和项目流程的制度。

  另外就是他律,接受捐款人、公众的监管,财务制度、捐款流向,必须要公开,便于公众随时咨询、查询,要经得起监督。同时应引入审计机构。目前,国家审计部门只对财政部拨款的部分进行审计,捐款部分不参与审计,除非自己掏钱请会计师事务所,而费用并不低。

  因此,现在他律都由网友代劳了。但网民是非理性的。这次红会的事件虽是个打击,但也是刺激公益组织提高自律的契机。国家应考虑对已注册的公益组织提供免费审计。

  公益组织切忌只出借名义

  (邓):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在目前社会环境下,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在合作过程中,切忌只出借名义,而放任不管。

  在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模式中,有一种是完全被企业所主导,特别是具有垄断资格的公益组织仅是“出借”公益组织的名义,完全由企业实施所谓公益项目。有的是由于公益组织没能力;但有的情况下,企业利用公益组织的品牌和社会对公益组织的信任,牟取暴利,甚至欺骗被服务对象。这种合作,公益组织完全有责任加强监管,比如日常的监测与评估、考察,对社会的信息披露等。如没有能力监管,公益组织很容易失控。我建议,公益组织在现阶段最好不开展这类形式的合作。

  公益组织须有叫停项目权

  (徐):这种风险是存在的,正因为有风险,所以在签合同时,要有详细规定,必须要说的是,公益组织一定要有叫停项目的权力。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底东娜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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