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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外国公司禁止从事两岸间海运

2011年07月07日 10:18 来源:一财网

  第一财讯:交通部7月6日发布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

  交通部表示,两岸登记船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经特别许可,两岸具有相应直航运输资质的公司,可租用外国籍船舶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单航次不定期货物运输。

  公告还显示,大陆方面将增加潍坊港、安庆港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至此,大陆方面共有70个直航港口(港区)。

  交通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的精神,两岸间海上运输应由两岸的航运企业经营。但由于直航初期两岸化学品船运力相对不足,特许了部分外国航运企业通过绕经第三地的方式从事两岸间化学品运输。

  随着近两年来两岸各种运输船型的发展和丰富,以及两岸海上直航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目前两岸拥有的化学品船运力已经能够满足两岸间海上运输的需要。

  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今后所有两岸间货物的海上运输均由两岸航运企业承担,这是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的需要,更将惠及两岸航运业者,有利于两岸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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