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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筹建、验收及变更

2011年07月07日 15:24 来源:商务部网站

  近日,上海发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筹建、验收及变更进行规范。、

  指南对开办零售药店的经营面积及与周边已开药店的距离等做出严格规定,“300米”和“40平方米+20平方米”成为两道市场准入门槛。新开办的零售药店须符合所在区域商业网点布局和发展规划,与周边已有的零售药店店址门牌号码标志之间的最短正常步行距离要在300米以上。为方便群众购药,市食药监部门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开设零售药店,但城镇地区开设零售药店要符合常住人口(含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每7000人以上平均配置1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则不受这一限制。

  指南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只有在保证基本营业场所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仓储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场所进行合理布局。零售药店所配备的人员不仅要专职还要专业。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拟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应当经过岗位技能知识考核合格并办理注册或挂牌手续后方可上岗,专职负责人不得兼职。目前上海市有零售药店3500多家,80%左右都是连锁经营企业,每年新开办、变更或注销的平均约有10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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