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8日 10: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近日,我院对2009年以来审理的委托理财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五大审理难点:
一是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委托理财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委托人在诉前往往已与受托人进行过长期、多次的协商交涉,受托人多因涉案金额较大、经济能力有限而无力偿还或赔偿损失,委托人此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余地小,难度大。
二是委托人风险意识淡薄。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风险意识淡薄,盲目轻信一些投资公司做出的保底收益、高回报的承诺,非理性和偏好投机赌博的心态较重,对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内容等缺乏必要的审查。
三是现行法律存在盲区。委托理财并非法律概念,很难将其准确地归入某类法律关系并适用相应法律,其性质虽然与委托、行纪、借贷等制度类似,但单纯将其归入某一种制度,都不能准确地对应委托理财的实质,无法很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是受托理财主体管理不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受托理财处于自由无序状态,一些不具备理财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和机构以高额投资回报或固定投资收益为引诱,集聚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当投资理财造成亏损时,便人去楼空。
五是“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分歧较大。委托理财案件中,双方均签订保底条款,约定收益率较高,但“保底条款”往往形同虚设且极少得到兑现。法律目前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无明确规定,且委托理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造成法院在认定“保底条款”的效力上意见不一。
针对上述问题,该庭提出三项建议:
一是加强对投资者的资本市场风险教育、基本操作规范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增强其风险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和投资观念,谨慎参加投资,理性看待风险;
二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确保委托理财有法可依;加强审判业务交流,统一裁判标准;
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对受托主体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宣传,防范个别企业借委托理财之名行企业借贷之实。对违规委托理财行为严厉打击,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通州法院民三庭 熊伟 张燕 )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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