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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商起诉百事可乐“赖”货款

2011年07月09日 04:55 来源:京华时报

  销售代表收款后公司不发货法院判令退钱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在收取了客户货款后,没有上交公司,公司称收钱属个人行为也没有向客户发货。昨天记者获悉,客户起诉后,百事可乐公司被市一中院判决返还货款。

   一直从事百事可乐批发的商户李某起诉称,百事可乐公司派出销售代表王某,与他办理收款及发货。李某说,2009年11月前,包括他在内的客户要进货都是先将货款交给王某,由王某将货款交给百事可乐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再发货给客户。

   2009年10月26日,李某将14.7万货款交给王某后,王某给李某打了收据,但百事可乐公司却称王某没有将货款交到公司,并拒绝向李某发货。此后,百事可乐公司还改变了管理方式,改由客户直接付款给公司,但却未将14.7万货款退还给李某。

   李某认为,百事可乐公司派出销售代表王某办理收款和发货事宜,已经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我是出于对百事可乐公司的信赖,才同意将货款交给销售代表的”。李某认为,百事可乐公司称王某没有上交货款,应该是百事可乐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与他无关,不应由他来承担损失,因而起诉要求百事可乐公司和王某连带返还14.7万货款。

   百事可乐公司称,李某并非公司直接供货客户,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王某虽然给李某打了收据,但是并没有向公司上交货款,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百事可乐公司无关。但是百事可乐公司也承认,王某确实是于2006年9月至2010年3月15日在该公司工作,并担任销售代表工作。

   王某则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百事可乐公司的职员,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王某出具收据的时间是王某在百事可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工作期间,而百事可乐公司没有向李某发货,应返还货款。至于王某,法院指出,由于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个人不负有返还货款的责任。因而法院判决百事可乐公司返还李某14.7万货款。

   宣判后,百事可乐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指出对于王某违反百事可乐公司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百事可乐公司可以与王某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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