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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亟待防火墙

2011年07月11日 05:41 来源:金融时报

  薛亮

  记者薛亮据中国社科院金融产品中心统计: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8000余款,超过去年同期的80%;而今年以来的募集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7万亿元。伴随着银行理财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在优化银行传统业务结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创新特色金融产品的同时,也对现有利率市场体系及信贷调控效果构成了冲击。与以往市场普遍赞扬业务发展是中间业务带动金融创新相比,今年以来的理财产品“爆炸式”增长并没有受到“单边赞扬”。理财产品高增长的背后到底有些什么,独立金融研究机构从第三方的角度对今年以来的理财业务爆发作出了解读,该所研究员王伯英日前就上述话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目前理财市场到底有没有出现违规现象?都有哪些?

  王伯英:违规现象肯定是有的。今年以来的存款并没有向股市搬家,而是大量转化为了银行理财产品。在资产规模增长受限、流动性需求增强时,商业银行将债券、贷款、票据等打包作为配置资产,将其设计成为理财产品,发售给客户,通过压缩表内资产以获取业务发展空间和流动性支持。自2010年8月银监会发布72号文件以来,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基本停止,但是信托仍然是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各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模式间接地实现“资产表外化”:一是资产池模式,自信贷类理财产品受到限制后,商业银行热衷于发行组合资产类理财产品,产品投资于债券、票据、信托等。按照银监会的规定,组合投资类产品要按比例计算其中银信合作的额度,但实际上这一投放比例却很难纳入监管,对信贷调控的效果构成了直接冲击;二是银行代销模式,银行将企业介绍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量身定做一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代销该信托计划;三是委托贷款模式,银行将理财产品投资者(资金供给方)与企业(资金需求方)匹配到一起,在“表外”进行撮合交易;四是财产受益权模式,将贷款直接包装成财产受益权投资产品(某些产品会被设计成优先劣后模式,但复杂的结构仍然无法掩盖其“资产表外化”的本质),比如信托公司发行一款信托产品投资于B企业对A企业债权的受益权,银行发行一款理财产品投资于该信托产品;五是理财产品“互持”模式,商业银行之间通过投资他行理财产品或同业存款的方式变相投资银信合作。

  记者:理财产品高增长和上述“操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伯英:首先,理财产品收益率竞相上调加剧了利率市场同业竞争。伴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竞争加剧,上调产品收益率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竞争手段,理财产品市场利率竞争加剧使得商业银行在“保市场”和“增利润”将陷入两难,更高的收益率意味着银行不得不采取更为激进的投资策略,导致投资风险增大。

  其次,对存款利率管制政策形成冲击。理财产品的短期化趋势愈演愈烈,某些理财产品的期限仅为七天,甚至三天,这种短期理财产品从风险收益及流动性角度看,与银行存款无异,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存款利率有上限,理财产品收益却可以无限抬高,高收益理财产品对存款利率体系的冲击和影响日益突出。

  另外,“资产表外化”的过度膨胀导致银行系统性风险增大。“资产表外化”业务的扩张,脱离了监管者的监管范围,缺少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如果表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为避免声誉损失,可能会动用表内贷款偿还理财资金,表外风险就会转嫁至表内。中小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大银行而抗风险能力更弱,一旦贷款企业还款能力出现问题,中小银行将会首当其冲。

  最后,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迅速扩大的“表外性”增加了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相当薄弱,银行理财产品的表外化风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不稳定因素。

  记者:造成目前理财业务发展出现“偏差”的原因何在?

  王伯英:直接原因很就是理财产品的透明度低问题。组合资产类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问题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的顽疾,在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只要一款产品投资标的中涉及除信托贷款的其他领域就被视为组合类投资产品,不被计入表内。组合资产类产品均宣称投资于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包括优质企业的受益权、信贷资产等,但几乎无一明示具体投资方向及投资比例。

  信息透明度不高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诸多“违规”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为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但从根本上看,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制度漏洞,如法律关系不清、统计监测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和销售机制缺失、交易平台和二级市场缺失、投资者保护机制和评级评价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成为滋生银行理财市场风险隐患的土壤。银行理财业务在“边摸索,边发展、边规范”的状态中,形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先行创新与监管机构后续跟进监管的博弈。

  记者: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防范这些问题?

  王伯英:最根本的措施是要建立健全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制度约束,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和二级交易市场及构建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等。

  还可以考虑搭建理财产品风险“防火墙”,真正做到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的风险隔离,促使理财产品真正成为银行通过风险与收益的转移方式来改变自身经营模式及分散风险的规范举措。

  此外,监管需要考虑积极发挥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标准化风险分散工具的作用。

  最后,要引导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市场化进程中发挥主体作用。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既是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客户市场需求的结果。在流动性短缺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价格战”是银行为争抢存款不得已而为之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存款利率上浮的预演。从美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看,正是商业银行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迫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绕过监管的约束,成为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推动力。

  长期来看,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力量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合理引导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化解风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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