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3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记者阮修星北京报道】
本报此前报道过的茅台葡萄酒包装著作权争议案(见6月16日02版)日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二审。据了解,二审依然没有裁定结果。值得关注的是,相比一审,二审时,被告方(茅台葡萄酒公司与茅台葡萄酒运营商)试图将此侵权纠纷转变成合同纠纷。
相关人士分析表示,如果认定为合同纠纷,那么最终的赔偿额可能只有19万元左右,而若按照侵权责任来赔偿,则在200万元之内。
据了解,目前,法院已对涉及本案的两家设计公司的相关电脑进行了数据封存和勘验。据驰誉公司代理人李继泉律师透露,法院两次技术勘验的结果均显示,原告驰誉公司的作品形成时间是2009年4月27日至5月7日,而茅台葡萄酒公司采用的另一家设计公司的作品形成时间为2009年7月份。“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和修改保存时间确认了驰誉作品的原创性,著作权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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