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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晚点赔偿不能由铁路一方说了算

2011年07月14日 01: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北京晨报》报道,日前,京沪高铁因电网故障晚点,旅客开始关注高铁延误赔偿问题,对此,铁道部人员表示,高铁列车晚点导致旅客不能上车,铁道部会给全额退票。但对于已上车乘客则只能部分赔偿,毕竟列车最后还是把乘客运到了目的地。对于具体赔偿数字,工作人员表示正在研究。

  安全与正点是铁路对乘客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过去火车票常常一票难求,因此对于火车的晚点,尽管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承运方的违约,但乘客也只能默认。如今,高铁的速度快、票价也高,乘客出了比普通列车高出几倍的高价,无非是期望能更迅速、更正点到达目的地,然而,京沪高铁正式开通仅仅10天时间,就发生了因电网故障而导致列车大面积晚点,甚至一列车晚点将近三个小时的严重情况。这不能不引发列车承运违约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其实,作为承运合同的火车票,是一个不完整的合同,譬如火车票上虽然写明了将乘客从X X车站承运到X X车站,也注明了起运地时间和车次,但却没有写明完成承运的时间,也就是乘客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虽然乘客能够从列车时刻表上查到自己这趟列车到达目的地的准确时间,但为什么不在作为承运合同的火车票上注明呢?因此,我们在追究高铁晚点责任的时候,首先应当要求今后的火车票、至少是高铁的火车票上,应注明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完善火车承运合同的标的内容,也可以让乘客对火车是否晚点有明确的概念。

  铁道部人员对高铁列车长时间晚点应当对旅客作出赔偿,似乎并无异议,然而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好像还需要由铁道部研究决定。笔者认为,作为合同一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由违约一方自说自话单方面“研究决定”,而应通过听证,与乘客代表(合同被侵权者)共同研究决定,也就是说,不能由铁路一方说了算。因为如果合同违约者可以单方面决定该赔偿多少,必然出现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情况,就没有了公平合理可言。

  笔者认为,高铁列车晚点赔偿,不能由铁路一方说了算,必须通过听证协商,这样不仅可以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更能体现铁路与乘客的平等地位,改善铁老大高高在上、“店大欺客”的形象,更能展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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