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4日 06:43 来源: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严友良 实习生 徐向科
“万历二十九年(1601)六月,其年水灾,丝价甚昂,而‘苏(苏州)民素无积聚,多以丝织为业,东北半城大约机户所居’,织造太监孙隆掌税事,而其参随黄建节等,擅加征税,甚至及于织户小民,‘妄议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并趁机要机匠按匹纳税后才可发卖,以致‘百物腾贵,民不堪命。又机户牙行,广派税额,相率改业,佣工无所趁食’。苏州机户与工人忍无可忍,先有佣工徐元、顾元、钱大、陆满等聚众二千余人,推选昆山机匠葛成为首领。隔二日,又有某些不知名人士为首,率数十人入玄妙观约定行动,葛成以芭蕉扇为号指挥,发誓‘不取一钱’、‘不夹寸刀,不掠一物,预告乡里防其延烧’。自葑门起,于灭渡桥捶毙税官黄建节,午间又击毙徐怡春,接着分别往阊、胥二门外,凡是税官在地方者,尽遭民众殴杀。之后又前往投靠税监的乡绅与富户家,‘毁其室庐、器物,或毙其戚属’,或各执火炬烧打。”
上述即为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 Jr.)、森正夫、赵鼎新等多位史家、学者所重点探究的“织佣之变”。而对于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巫仁恕来说,这次发生在江苏苏州府的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仅是他搜集到的明代中期至清乾隆年间众多“城市民变”案例中的一个。
实际上,比较于传统史家习惯使用的“民变”一词,《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的作者巫仁恕更愿意采用西方社会史学家查尔斯·蒂利创造的概念—“集体行动”。“史书上将城市居民反抗政府的行为与农村的暴动叛乱一起泛称为‘民变’,然而‘民变’一词是站在官方的正统立场或某一些阶层的立场上,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按照蒂利的看法,集体行动即是“人们为追求共同的权益而集聚行动的行为”。
或抬神巡会、或大哭于文庙
明代以前,中国民众反叛的主角几乎都是农民,至明代后期,都市居民反抗政府的情形才大量出现。巫仁恕认为,“在中国城市史上,明清城市的发展,在‘量’方面,大都市的人口与数量较诸宋代虽没有太大的增长,但在‘质’的方面,城市的经济机能却不断地强化,更重要的是‘市镇’这类非行政中心的经济型小都市大量出现。相伴随的是,大量人口集中到城镇内,都市化的现象相当明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明代后期开始,在城镇内发生了许多群众运动。”《大明律·兵律·军政》中“激变良民”这四个字的条文,在明朝以前的法律、法典里面没有看到,这也可以算作侧面的一个例证。
1484年,成化十九年,苏州府城反宦官索贿;1518年,正德十三年,福建省城福州兵变抗议裁饷;1575年,万历三年,湖北黄州府黄梅县城反征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江西九江府彭泽县城抢粮暴动;1796年,乾隆嘉庆间,江西饶州府浮梁县景德镇官匠罢工要价……
通过爬梳历史资料,诸如此类“发生在城市(包括有行政单位的城市外,还包括了没有城墙的经济性小城市—市镇),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的环境中塑造出来的群众集体行动”,该书中一共收集到了458例。其中,“粮食暴动、城市手工业工人集体抗议、反政府财税政令、阶层冲突等是这一时期城市民变的具体形式”。
依群众集体抗争与诉求的对象,这458例事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另一类则是社会性冲突。其中,直接与政府有关的集体行动包括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反对官员与制度的集体行动以及要求政府改进政策与措施的集体行动;而社会性冲突则主要包括上下阶层的对抗、平行的社团与社群的冲突与竞争等。
“从两大类事件数目和比例来看,458例‘城市民变’中直接反对政府公权力的事件为多(284件,占62.3%),社会冲突的事件较少(172件,占37.7%)。但如果从五种细分类型看,则是社会冲突中上下阶层的对抗,即平民对抗富户的事件较多(149件,占32.7%),其后才是反对官员与制度的事件(117件,占25.7%)和反对财税政令的暴动(79件,占17.3%)。”
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会有不同形式的抗争,而抗争方式往往又与抗争的对象有关。巫仁恕总结,罢市、鼓噪哄闹衙署、罢工与罢考四种方式是较为常见的抗争方式。“罢市是应用最广的一种,凡是反对政府财税政令、反对官员留住官员、科场士变、阻米遏粜与社群冲突等都曾以罢市的方式来抗议。哄闹衙署或公堂通常的对象是官府或官员。罢工主要是反对雇主克扣工资,罢考主要是为科场士变和反地方官。”一些事件中还出现了投砖掷瓦、垒石塞县门、阻止官府行动、阻塞交通、鼓噪哄闹街巷、焚毁机器、放火焚烧城门宅门与械斗互殴等较激烈的抗争方式。
“在明清城市群众的集体抗议事件中,往往会看到民众将庙会节庆的仪式转化成集体抗议的仪式,不少事件中群众积聚于城隍庙或者文庙,或抬神巡会、或大哭于文庙、或作卷堂文击鼓鸣钟。种种动作,都是想透过这样的作态来吸引社会大众的注意,一方面有强化抗议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效果,另一方面是想利用另一种权威,如阴间的行政官城隍或圣人孔子,来监督或抗衡现实的官府或乡绅,并将他们种种的抗争行动合法化。”巫仁恕指出。
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
“西欧16世纪至19世纪发生了许多粮食暴动。无独有偶,在中国,约在同时的明末至清中叶,城市内也发生了许多粮食暴动。”巫仁恕指出。
1573年万历年间,江西南康府抢粮暴动。1624年,天启四年,广东广州府民众闹赈抢米。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湖南长沙府群众要求开仓平粜。1726年,雍正四年,福建邵武府建宁县城阻米外运平粜……通过对这些具体事件的把握,巫仁恕指出粮食暴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第一类是聚众闹赈,大多数情况下是当地或有小荒,但不达救赈之标准,而有民众到地方官府求赈。求赈的方式大多先是以罢市要挟,或是直接到官府哄闹告灾,偶有毁公堂物或殴差役的暴力事件发生。第二类是要求开仓平粜,此类与前一类相似,但往往是当地已开仓平粜,而民众仍觉米粮不敷,遂要求更多粜米,或是要求官府明订米铺粜米价格。第三类是抢粮暴动,这类事件多采取暴力抢夺的手段来获取粮食,而对象则是绅衿富户或是米铺。第四类是阻米遏粜,这类事件多发生在位于粮食流通贩运要道的城市内,当地居民因为惧怕本地米谷外运之后,造成本地粮价遽昂,于是阻止客商米船出运。
“在明代,城市工人罢工暴动的原因主要是失当的政策与制度所造成的结果,到了清代康熙以后物价的波动与工人的薪资结构,则构成了罢工暴动最重要的因素。”对城市雇佣工人的罢工暴动事件,巫仁恕也注意到了两种不同的类型。他指出,前者如“织佣之变”,凸显了雇工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而后者则主要是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特别容易发生在雇主支付的工资没有随米价的涨跌而做出调整”之时。
反对财税政令的集体行动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货币、赋税以及徭役等方面的法令引起的。如明万历年间的“反矿税使民变”,具体原因即是明神宗先后以采矿、征税为由,派遣宦官至各地担任矿监、税使。结果“中官四去”,税使所至,害商扰民、搜刮民财无算,终于激起了全国各城市的“民变”。又如清代自康熙末至雍正年间陆续实行的摊丁入地政策,即因为各地情形不一,在实施时遭到各地人民的抗争与反对。典型的例子如杭州,当地方官欲将丁粮摊于田地之上时,“有田之家,聚众鼓噪”;如“不摊,则无产有丁之户,聚众鼓噪”。
为了说明城市中社群冲突,巫仁恕还特别提到了两个实例。康熙三十六年(1697)杭州城因驻防旗人在茶叶店与人口角,纠众滋事,殴伤近二十人,于是市人汹汹,自鼓楼至盐桥皆罢市;万历三十二年(1604)江西景德镇发生的“逐都昌人民变”,即是因为“饶(饶州府)七邑民,共与都昌人为斗,忿彼地善讼也。鸣锣攘臂以逐都昌为辞,而无赖者乘机以抢夺”。那时手工业发达的景德镇本地人视外来人口如洪水猛兽可见一斑。
另有两种形式的“民变”行为值得重视,一是反地方官与保留地方官运动,另一种则是科场士变。按照巫仁恕的解释,“在明代反官事件中,反对的理由牵涉到地方官失职的原因,如私自加派、敛钱自肥等等。而且集体行动都相当激烈。如殴打地方官后再驱逐之,清代的反官事件反对的理由并不都是因为地方官行政措施失当,而是税收的改革有碍部分既得利益者所致。至于保留地方官一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的确是个好官,才会有许多人民请愿或罢市要求保留,另一方面,集体保官的行为其实是绅士迎合当政者的举动”。至于科场士变,仅以清代为例,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生员认为考官不公,二是不满某些生员冒籍,第三个原因则是一些技术问题。
官方态度:镇压还是抚谕?
“今日之事,为朝廷除害也。若因以为利,则天下其孰能说之。有听吾约束者从,否则去。”这是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场“织佣之变”中,领导者葛成对抗争行为提出来的“行动准则”。
从这一准则中便能看到城市民变与农民反乱的区别,在巫仁恕看来,“明清城市民变所以特别,并不是因为其发生的地点是在城市内,而在于城市民变中群众的心态并非是要否定政府或推翻政权。” 打着“为朝廷除害”的口号,充分反映出城市民变只是将目标与对象对准某类人,而不触及政权的合法性。他们并不是“革命”,亦不是“叛乱”。
尽管城市民变和农民叛乱都是为了生计问题,且(特别是早期)在组织、聚众方式、场所与仪式、组成分子与意识形态等方面,有颇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后续发展上却存在越来越大的差异:前者只达到抗争的目的即停止,而后者将继续走向叛乱。“通常政府在面临经济问题时,城市比较敏感,也很快就得到注意和救济,乡村感受缓慢,也较不被注意,而且城市空间有限,再加上军队较接近,所以城市民变较容易被镇压;相对地,乡村是政府鞭长莫及之处,所以乡村农民的暴动会愈来愈大,成为聚众抢攘的大规模反乱。”
那么,政府究竟又是如何处理城市集体行动的呢?总结下来,清明政府处理集体行动的政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抚”—抚谕的政策。第二种是“剿”—镇压的政策。前者如崇祯十三年(1640)苏松地区吴江县有米粮暴动,“抚院赫怒,发兵以往。民遂闭城以拒,几成大乱。陈太尊亲往抚慰之。力请撤兵归,而民心始安,亦从事平粜,事乃徐定”。后者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苏州府中苏州市、青浦、吴江等地,有顾尧年等人为首的反抗米商囤粮抬价、要求减价的暴动。乾隆下令,“朕因近日聚众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议,照陕甘刁民聚众之例。立即正法。”
通过比较,巫仁恕发现明清两代有关处罚聚众集体抗争的法律有很大的落差,这直接导致实例当中,“明代一些地方官僚对集体行动采取软性的处理方式,而到清代,政府多采‘剿’的方式。”巫指出,这种转变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则因为清朝以外族入主中原,对多数被统治者汉人必须采取高压政策来统治,以稳固其政权。二则清代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并未与官僚阶层的政治冲突相联系,不像明末万历与天启年间的反矿税使与反阉党的情况,因此得不到地方官的同情。三则清初城市群众集体行动的性质与明代有很大的不同,其所发生的事件多只牵涉到部分人,参与者不似明代多元,而且参与人数在规模上也远不如明代。
究竟是采取镇压还是抚谕的政策,地方官之间也时有歧异。“较常见到的是下层地方官知县、知府或地方道员,与地方大臣如巡抚或总督的处理态度或出现很大的差异。似乎愈高层的地方官对集体行动愈不同情,而下层的知府或知县则能理解群众集体行动的诉求。”巫仁恕指出,在前引乾隆十三年(1748)苏州府顾尧年为请粜聚众哄闹一案中,江苏巡抚安宁与苏州知府姜顺蛟的看法相左,前者主“剿”后者主“抚”。
不少事件中,管理地方学务的学臣与地方行政官之间,清朝的满官与汉官之间,存有意见的差异与冲突。“无论怎样,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往往会面临两难,因为无论是采取镇压或抚谕的政策都可能使事件走向暴力化,所以如何拿捏是一个很大的政治技巧。”巫仁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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