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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从NBA停摆看中国劳动关系调整

2011年07月19日 00:15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杨飞

  由于未能达成新的劳资协议,NBA不得不陷入停摆,甚至可能威胁到2011—2012赛季的正常开赛,因此不少中小球队不得不未雨绸缪开始裁员以减少负担。NBA宣布停摆还不到两周时间,便有两支球队已经着手裁员。

  从劳动法的视角来看,此次NBA的停摆,从劳动者三项集体劳动权利——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的角度,为中国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启示。

  NBA球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吗?

  年收入高达上千万美元的NBA球员是劳动法要保护的劳动者吗?答案是肯定的。世界各国认定劳动者的标准基本上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雇主(中国法律上称为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均由雇主单方决定,NBA球员亦符合“从属性”这一判断标准。部分球员的高薪并不能否定其劳动者的身份属性,何况NBA还有相当数量收入不高的“低保”球员。

  目前美国的职业运动员适用联邦劳动法和各州的劳动灾害法,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典、巴西等也均将职业运动员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一般认为,中国的职业运动员也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在计划经济下,中国的专业运动员是体育行政部门的固定制职工。市场经济大潮下,中国开始了足球、篮球等体育职业化的进程。目前中国已有数个案例明确认定职业运动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和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如2003年马健诉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04年谢晖状告力帆追薪案、2005年申思状告中远足球俱乐部讨回欠薪案。

  在谢晖状告力帆追薪案中,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俱乐部应支付谢晖工资、补偿金、滞纳金等共计400万元,后双方以70万元“私了”。有学者指出,由于近年来俱乐部普遍采取降薪措施,加上欠薪现象严重,部分职业球员尤其是年轻球员或替补球员的收入已难以维持其生计。中国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劳动法予以保障。

  单兵作战的中国劳动者

  团结权是指劳动者成立工会的权利。有的国家如日本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团结权,有的国家则将其视为宪法上结社权(或称结社自由)的应有之义。美国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确认工人有权建立、参加工会,雇主不能以参加工会为理由解雇工人。但在实践中,资方仍用各种办法阻止工会的成立。此次NBA停摆事件中的主角之一——1954年成立的NBA球员工会,就是通过1964年的一次罢赛和谈判后才获得资方认可的。

  为什么球员要成立工会?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的从属性导致个体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结构性的弱势地位,劳动者个人的力量过于薄弱,只有团结起来,借助于团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才能为劳动者争取更有利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获得较大的利益。NBA球员工会就是球员们的保护伞,每当联盟出台对球员不利的相关规定时,都是球员工会代表球员来维护其利益。

  在中国法律上,团结权被称作“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工会法》均对这一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但一元化的工会体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下级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目前中国工会尚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工会身份模糊、代表性不强,表现为国有企业工会行政化,非国有企业工会老板化,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没有成立工会,职业运动员工会也鲜见诸报端,可以想见是未成立或流于形式。其结果是,中国劳动者包括职业运动员大多只能依靠个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的高昂令许多劳动者望而却步。

  集体谈判在中国只是理想化模式

  团体交涉权,又称集体谈判权,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进行集体谈判以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有的国家如日本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进行详细规定。美国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赋予工会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雇主不能拒绝与工会谈判,这正是NBA劳资谈判的法律依据。

  NBA停摆的直接原因是2005年签订的劳资协议于今年到期,而NBA球员工会和NBA资方未能就新的劳资协议达成一致。所谓劳资协议,英文为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简称CBA),可翻译为集体谈判协议,中国大陆称为集体合同,台湾地区则称为团体协约,是指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为调整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其效力高于个体劳动者与雇主订立的劳动合同,这就有效避免了个体劳动者订立。

  这里的集体谈判,是一种劳资双方代表通过谈判缔结集体合同来决定劳动条件的方法,一种劳资双方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一种劳资双方矛盾目标的平衡机制,一项使劳资冲突规范化的伟大发明。

  在中国法律上,团体交涉权一般被称作“平等协商”或“集体协商”的权利。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是,目前中国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真正依法进行集体谈判的不多,职业体育领域则根本不存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很多体育法专家看来,建立运动员工会,由运动员工会代表和俱乐部平等协商,是解决很多劳资纠纷的最合理的办法,也是许多国家体育界的通常做法。但由于中国职业运动员工会不可能在短期内出现,集体谈判只是理想化的模式。

  停摆的目的是什么?

  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罢工权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是促使集体合同成立的压力手段,是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武器。美国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赋予了工人罢工权,并明确规定不许非法干涉罢工权。

  与劳动者享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相对应,雇主也享有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等,有的国家还赋予雇主团体行动权——停业权,为劳资双方提供对等的武器装备。NBA历史上的几次停摆,既有罢赛即劳动者罢工的情形,也有资方停业的情形。

  有媒体将“停摆”解释为体育界的特有名词,指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体育联赛暂停的局面。这种广义的停摆既包含资方拒绝给予劳动者工作机会的行动——停业,也包含劳方拒绝工作的集体行动——罢工。有媒体则明确将停摆界定为停业。停摆的英文是lockout,其准确的翻译应为“停业”或“闭厂”(关闭工厂),是指资方为抵制劳方的要求而停止营业,如在NBA停摆期间,球队不和球员接触,不谈合同,不签约,球员不能进球队的训练馆练球。

  中国1975年、1978年《宪法》曾规定公民有罢工自由,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罢工权,但《工会法》中规定的“停工、怠工”也是劳动者行使团体行动权的形式,有的实际上就是罢工。

  近年来,中国集体性的劳动争议事件增多,如2010年广东佛山南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停工事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最终劳资双方通过谈判签订了提高工人工资待遇的集体合同。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应当考虑赋予劳动者罢工权,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这可以避免罢工的自发性和无序性,是解决中国集体劳动争议的关键所在,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经之路。

  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方法

  目前,多数国家同时采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种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相应建立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三大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个体自治是指劳动者个体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强制是指国家设定最低劳动标准限制个体的意思自治,团体自治是指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进行集体谈判。经过百余年的实践,团体自治已被历史证明是比较有效的调整现代工业社会劳动关系的方法,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也成为世界公认的三项基本的集体劳动权利。

  目前中国调整劳动关系主要依靠个体自治和国家强制,虽然法律上承认了劳动者的团结权和团体交涉权,但工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基本上流于形式,团体行动权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这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很多困难。

  劳动关系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集体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本次NBA停摆事件是美国完善的集体劳动权利制度运行的一个缩影,它启示我们从集体劳动权利角度思考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思考建构与团体自治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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