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公积金管理还需立法(观点)

2011年07月19日 01: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前不久,据媒体报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改再启动,从今年3月开始,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组成调研组,就《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深入湖北、湖南等多个省份开展调研。调研的重点是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已经多年未修订,存在诸多弊端,通过这次调研,为下一步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笔者认为,如果不从立法的角度考虑,仍停留在“修改”国务院行政法规公积金《条例》的基础上,那么管理将仍处在浅层次。因为从别国引进“公积金”制度,并通过“公积金”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问题,别国是在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机制和制度,而我国从1991年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是靠仅有的一套国务院《条例》行政法规来管理,实质上监督和管理只属一个部门——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果说刚开始在管理上还缺乏经验倒也情有可原,那么20多年过去了还不立法则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其实人们应该发现,对于住房公积金其背后本该属于缴存者所有的每年产生“增值收益”资金,财政部早有安排,已纳入政府额外“预算”。这就成为了我国公积金不能立法的主要原因。

  再从整个公积金管理看,资金来源于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者,增值收益资金年年在增加扩大,地方属于代管,不排除有的地方政府管员挪用、赌博、侵吞,有的地方政府可以擅自动用,不从立法去管理,光从行政法规“修改”或“修订,很难保证以后在公积金管理上不走样和资金的安全性。如有地方政府将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和廉租房,也有地方政府将公积金向自由职业者贷款,以及还有地方政府用公积金收购公租房等,已违背初衷改变了性质,也名副其实成了财政部或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一旦形成坏账呆账有谁来担保和问责?地方政府属于国家机关,用何来作担保和质押?如果用权力作担保,这和官商又有何区别?

  另外,住房公积金与保障房的关系,仅仅是与缴存者需要保障房的人有关。国家起初建立在职职工公积金制度的宗旨是,有助于工薪阶层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说穿了就是减轻缴存者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或机制,与保障房无关。用目前保障房概念来诠释公积金制度,把所有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这是一种牵强,也无法律依据。

  不少缴存者提出异疑,政府可以对公积金制度做一次民意调查,如果没有必要可以取消,而现在名义上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实际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由政府做主安排,这实在让人看不懂。即使要用于保障房,缴存者个人也只能动用他自己的公积金以及他缴存的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那块份额,而不能侵占和挪用他人利益,这才符合现行法律。所以说,公积金与需要保障房的个人有关,换句话说,保障房与整个公积金制度无关。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