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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吴顺弟受审

2011年07月21日 13:24 来源:财新网

  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宗罪,共计2800多万元

  【财新网】(实习记者 徐红)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吴顺弟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2800多万元日前开庭受审。

  据上海政府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顺弟案。吴顺弟曾是上海市劳动模范, 曾任梅陇镇陇兴村党总支书记、上海陇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华兴实业公司总经理和上海点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村民多次上访反映他利用改制侵吞村集体资产等问题,吴顺弟于2010年10月被检察反贪部门立案批捕。

  检方称,2002至2003年10月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价值98万余元的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进行了非法转移。2002年至2003年3月,在上海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转制期间,吴又以相似的手段侵占陇兴公司净资产209万余元。

  同时,吴顺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36万余元。2002下半年,吴顺弟致使他人以点聚公司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义,与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森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将陇兴村429坊1丘梅陇酒家地块交该公司开发。作为“投资回报”,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先后多次给与吴顺弟等人1750万元,其中吴分得700余万元。 2006年9月,吴顺弟还收受了窦长彦给予“购车款”86.5万元。

  此外,在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期间,吴顺弟还利用职务便利,将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公款挪给森都公司、点聚公司和李明德等自然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法庭上,吴顺弟对自己贪污30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不承认受贿和挪用公款。他说他的所得是作为公司股东的利润分红,是合法所得。至于挪用公款,只是因为自己一时资金紧张,将来还会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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