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2日 01:1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据报道,云南还有一个跟李昌奎案一样的案件。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刺了27刀不幸身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并且,连改判理由都惊人的相似:“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其实,依笔者看来,无论是李昌奎还是赛锐,其罪行都比药家鑫重,药被执行了死刑,此二犯却被判处死缓,明显是法律适用的不公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严肃性。
但有人说,李昌奎、赛锐与药家鑫案不同,是“情感纠纷”,药家鑫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杀人。那好,我再提供另一个现实发生的案例,来说明我的观点。
2007年12月,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北京男子吴某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一审法院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及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北京高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改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于是二审改判吴某死刑,并且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核准,吴某最终被执行死刑。
北京这起案例与李昌奎案、赛锐案比较相似,都是所谓的“情感纠纷”案件,都有自首或坦白的情节(云南两起是自首,北京一起是坦白,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坦白是可以从轻),都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我想问的是,同样是“情感纠纷”案件,同样在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何在北京的就是死刑,在云南则是死缓呢?“情感纠纷”到底能不能成为罪犯的免死牌呢?
不错,最高法院是出台了“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的刑事政策。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说,这一类案件就一定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显然,云南高院将最高法院的刑事政策当作了免死牌,而北京高院并没有这样认为。
其次,所谓“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的案件适用死刑要慎重,那是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双方都有过错,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而无论是李昌奎案、赛锐案还是北京吴某案,被害人并没有过错,罪犯是无理取闹且手段极为凶残,从轻根本没有理由。云南高院简单地将被害人与罪犯有过关系认定为从轻理由。而北京检方和高院却准确地指出“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特别要指出的一点是,北京高院的这起改判,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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