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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主犯被判死缓

2011年07月26日 01:40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郭觐 实习生 赵聪

  “健美猪”的始作俑者刘襄、奚中杰等5人生产销售瘦肉精一案昨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焦作中院当庭宣判,5名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共同犯罪”罪名成立。刘襄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奚中杰被判无期徒刑。下线销售肖兵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伙陈立伟被判有期徒刑14年;刘襄妻子刘鸿林被判有期徒刑9年。

  据记者了解,在其一伙中,刘襄负责生产瘦肉精,奚中杰主管对外销售,肖兵和陈玉伟进行下线销售,将瘦肉精贩卖给安徽、孟县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而刘襄妻子刘鸿林则负责瘦肉精生产原料的采购。法院统计称,刘襄等5名被告共产销瘦肉精原粉达2700公斤,其销售范围包括北京、山东、广东等8省市。共非法获利250万元。

  5名被告在法庭上对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自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且对起诉书中涉案的金额、共同犯罪等一些具体罪状都提出了异议。宣称自己并不明确瘦肉精对人体的具体危害程度,也从未接到过任何因瘦肉精而出现食物中毒的反馈。在宣布一审结果后,5人均称将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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