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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赔偿没开始

2011年07月26日 01:40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实习生 徐曼曼

  一场事故,举国哀伤。然而,悲痛之后,妥善处理善后问题更为重要。逝者已去,除了道歉,公众更需要的是真相,以及真相公布后的赔偿措施。

  对于“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目前官方还未进入赔偿阶段。《国际金融报》记者昨日致电铁道部,相关人员回应称,目前关于赔偿问题还没有新的进展,需要等伤亡人数确定以及伤员救治情况趋于稳定之后。7月24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曾表示,“铁道部肯定会按照既定的规章要求认真地、让旅客满意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铁路赔偿可协商

  记者注意到,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此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而该强制保险费用均包含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客座法学教授张起淮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上述赔偿金额反映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存在滞后性,这一标准也与现实脱节。他认为,应该按照高阶位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来处理此次事故。

  “要以最新出台的法律为准,以阶位高的法律为准,以标准高的法律为准。我们的法律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张起淮认为,参照此前伊春空难的案例,这次事故的遇难者应予以赔偿100万元,其他旅客可按标准协商赔偿。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钱卫清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赔偿会有多个环节,包括对死亡、受伤情况的鉴定,铁路系统赔偿、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等。“这类事故的赔偿,通常由铁道部来决定。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而走诉讼程序的,比较少。而通常像这样大的事故,也不太可能会进入诉讼,肯定是要给遇难者及其家属一个合理的赔偿。”

  可否追至国家赔偿

  对于造成这起事故的真实原因,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公众显然已很难接受铁路部门再一次把罪责归咎于“天灾”的这类解释,而是把更多的质疑指向了整个铁路的建设和发展。

  在种种质疑声中,也有公众提出是否应该给予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钱卫清告诉记者,目前来看,这次动车追尾事故,并不涉及国家赔偿,而只是涉及运输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相关部门将要承担违约和侵权的责任,因为没有按照运输合同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而这一交通工具造成的损害又侵犯了人身权与财产权。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有可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被追究刑责,或被判刑3-5年。

  张起淮认为,动车、高铁与飞机一样,都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高速运输工具有特殊规定,铁路方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动车、高铁事故的赔偿应该与飞机一致,即使没有责任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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