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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山泉被判侵权欲换新马甲 商标专家称现用商标也将被撤销

2011年07月26日 04:11 来源: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纪燃(除署名外)

  近期,备受关注的华南水业最大侵权案件——肇鼎山泉侵犯鼎湖山泉商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肇鼎山泉的生产商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日前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声称公司早已于2008年重组,现在所用“肇鼎山泉”之商标也非涉及官司之商标,而是另一个于2009年申请注册的全新商标。这让鼎湖山泉被侵权案再次陷入疑雾中。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商标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表示,这个全新注册的商标已经被鼎湖山泉提出异议,将不会获得注册。

  肇鼎山泉被判侵权 发声明欲与旧商标撇清

  肇鼎山泉在声明中表示,涉及纠纷的商标是注册号为3304146的“肇鼎山泉”。该商标由肇庆市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1日申请注册,至今一直没有使用。

  而肇庆市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重组,由新股东与新领导团队管理企业,公司升级更名为“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并根据经营需要于2009年1月1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肇鼎山泉”商标,注册号为7172275号,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并于今年2月27日公示于2011年第8期商标公告上。目前公司使用的就是该“肇鼎山泉”商标,与涉及诉讼的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法律专家:商标拥有主体法律上属同一公司

  对此,广东省商标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肇庆市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和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主体,即使股东有所不同、领导有所不同,在法律上仍属同一家企业,只是名称前后不同而已。

  该相关负责人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饮用水商品上的“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商标构成近似,即使字体和商标有所变化,但“肇鼎山泉”商标与“鼎湖山泉”商标仍然构成近似。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字体的变化、商标中文字位置的变化,以及文字之外是否含有图形,均不足以使近似的文字商标产生区别,因此,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饮用水商品上申请的其他表现形式的“肇鼎山泉”商标均与“鼎湖山泉”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该等“肇鼎山泉”商标终将会被撤销。

  对于肇鼎山泉所发声明的用意,该负责人认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构成近似、不予注册后,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应尊重法律,立即停止使用“肇鼎山泉”相关商标、停止侵犯“鼎湖山泉”商标权的行为。但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却置生效的判决、裁定于不顾,反而利用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程序方面的规定,继续使用相关“肇鼎山泉”商标,无非是为了继续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

  新商标目前处异议状态将不得注册

  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记者查询到该7172275号肇鼎山泉的注册情况,商标流程处于“异议”状态。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的有关专家指出,在这场官司还没有获判期间,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利用商标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的第7172275号“肇鼎山泉”商标在2011年2月27日初步公告后,已被鼎湖山泉提出异议,目前该商标暂未获得注册,在等待商标局对异议的裁决。根据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现在只是等待走完程序,相信第7172275号“肇鼎山泉”商标将不会获得注册。

  广东省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尹学谦律师表示,提出异议是每个人都可以行使的权利,可以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鼎湖山泉在高院裁定撤销肇鼎山泉商标成立的基础上,他们作为异议人就显得更有理由。而目前肇鼎山泉所使用的另一近似商标,虽然图案有所改变,但是只要有原来文字,一样构成近似,因为中国人的官方语言是汉语,看商标首先看汉字,汉语是商标最显著的符号,所以肇鼎山泉这个商标也属于侵权,怎么发声明都没有用。

  “它这个商标处于没有权利,且被异议的双重不稳定状态。”

  事件回顾

  从“肇鼎山泉”到“肇庆山泉”——

  一直换“马甲”始终在侵权

  2004年开始,当时肇鼎山泉采用和鼎湖山泉相似度极高的商标图案,因为涉嫌侵犯鼎湖山泉的商标专用权,“肇鼎山泉”被肇庆市工商局现场查封并处以罚款。随后,“肇鼎山泉”对其图形商标进行“微调”,但整体上仍与鼎湖山泉的商标非常相似。

  先贴身仿冒再改头换面

  随后,事件发展到白热化状态。肇鼎山泉从最初的贴身仿冒再改头换面,用另一个没有经过注册的 “肇庆山泉”商标进行销售,部分消费者受到误导,引发了多起不必要纠纷,后“肇庆山泉”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在“肇庆山泉”商标注册申请多次未通过的情况下,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肇鼎山泉”继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据了解,鼎湖山泉商标是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于1999年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2002年9月11日,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肇鼎山泉,同样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肇鼎山泉的商标设计与鼎湖山泉十分近似,很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鼎湖山泉举起维权大旗,运用法律武器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申诉。

  侵权商标最终被撤

  2009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0年11月19日,北京中院作出判决:“原告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对于北京中院的判决,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依旧不服,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华南水业最大侵权案件由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最终胜出,“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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