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6日 16:26 来源:一财网
第一财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7月26日发布新闻稿称,该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新闻稿称,上海房管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上述非上海户籍不可凭补缴税单购房的规定。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针对目前纳税证明中无申报纳税日期问题,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配套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