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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不纠才是更大的恶

2011年07月27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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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众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对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抱怨、指责、谩骂“不绝于耳”,可谓民怨沸腾,各级法院门前长长的上访队伍就是这一状况的具体表现。而社会上恶性案件不断增加很难说和司法不公没有关系。

  当司法丧失公信力,必然导致民众对整个公权力的不信任,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政权的稳定。因此,有错不纠充其量只是“筑起”了司法的“权”,却“崩塌”了司法的“威”,本质上是在维护司法专横或专制。

  在公众的强烈质疑下,云南高院终于不再坚持“冤冤相报论”、“公众狂欢论”和“标杆论”,而决定再审李昌奎案(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获死缓)。然而,云南高院的再审裁定刚一作出,立刻就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该案的再审是更大的恶。

  何以再审被某些人认定为更大的恶?其理由是再审破坏了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损害了司法权威。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既判力”理论。所谓的既判力是指在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作出后,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均要接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进行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作出相矛盾的判决。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被称为既判力。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不符合司法审判规律,是不切实际的陈旧观念,应当予以更新,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如同足球比赛的结果,即便存在错判其结果也不能被更改。否则,就是对司法权威的破坏。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取消或限制再审。某些学者以欧美等发达国家没有再审制度、判决结果鲜有被更改为例,以证明这种观点的正确性。

  这种观点一经提出,立刻被冠之以新的司法理念受到学术界、司法界和司法人员的追捧,并作为新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得以运用。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指导思想被当做陈旧的观念遭到了事实上的抛弃。

  判决结果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体现,当然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既是维护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性的需要。但是判决结果不被更改,必须以判决的公正、对当事人的充分说服或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为前提。而要做到这一点,至少要满足这些条件:司法人员对法律高度忠诚;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业务水平是同代人的最高水平;不存在权力、金钱、人情等因素对审判的干预或者司法人员能够有效地抵御这些干预;司法人员均是秉持公正的理念审理案件,不存在任何徇私枉法之情形。

  根据我国司法领域的现状,显然现阶段还不具备将既判力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的条件。其一,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度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司法腐败。据统计,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没有一位法官犯案,德国自1968年以来,也没有一位法官犯案,美国自独立的200余年里,也仅有四十几位法官犯案。反观我国,司法领域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区。目前,已有多位高级法院的正副院长因司法腐败被判刑,就连被法律界公认的法学素养极高的黄松有,也因司法腐败锒铛入狱。这些大法官的犯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整个司法群体对法律的忠诚程度。其二,我国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欧美发达国家的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官是经过严格的遴选产生的,经过这样的选拔程序而产生的法官,其无论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均是同代人的最高水平,由他们作出的判决自然具有无可质疑的信服力。而纵观我国的司法队伍,顶尖级的人才可谓凤毛麟角。有相当多的审判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的人甚至毫无职业素养,像姚晓红这样的“三盲”人员居然也能跻身院长宝座。其三,目前在我国不但存在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也存在金钱、人情对司法的干预,而且后者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就要送礼、就是要摆平法官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司法活动陷入权力、金钱、人情的包围之中。其四,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很多法官不能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审理案件。

  在这种状况下,把既判力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用于司法实践,其结果非但不能维护司法权威,反而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因为司法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其终极目的,而判决结果是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因此,司法权威能否树立,有赖于其结果能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谓“公生明,廉生威”。既判力理论强调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其结果不可更改,当这种观念被当做新的理念“深入”司法人员之心后,在司法腐败盛行,司法人员把司法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权力、金钱、人情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势必助长更多的错案发生。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法院确定了所谓的有限再审制度。据法院内部人员透露,各级法院均确定了很低的再审立案和改判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不借助其他手段,几乎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即便启动起来,也很难改判,使再审难成为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由于再审程序极难启动,错案被纠正的几率微乎其微,错案追究就无从谈起,其直接后果是纵容了枉法裁判,有的法官判起案来毫无顾忌,不但敢于制造错案,还敢于肆无忌惮的制造假案。

  有错不纠或有错难究,其结果必然导致民众对司法彻底丧失信心,“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担忧。何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司法不公和有错不纠或有错难究自然是根本原因。当民众对司法不再信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就是要靠送钱送礼”,不再相信法官能够公正断案、不再相信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能打赢官司,司法哪里还有权威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不但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成了累积民怨、引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

  当前民众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对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抱怨、指责、谩骂“不绝于耳”,可谓民怨沸腾,各级法院门前长长的上访队伍就是这一状况的具体表现。而社会上恶性案件不断增加,很难说和司法不公没有关系。更为严重的是,当司法丧失公信力,必然导致民众对整个公权力的不信任,当这种不信任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政权的稳定。因此,有错不纠充其量只是“筑起”了司法的“权”,却“崩塌”了司法的“威”,本质上是在维护司法专横或专制,其后果是严重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错不纠才是更大的恶。

  ■付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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