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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事件审判:监管者问责应该怎么问

2011年07月27日 01:1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马纪朝

  7月25日下午,河南“瘦肉精”案件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作为直接参与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研发、生产、销售的刘襄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等刑罚。

  此前,由于该案直接引发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丑闻并险些拖垮这家中国最大肉类企业而备受瞩目。

  当天同样被判刑的,还包括“瘦肉精”源头的监管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等人作为焦作市下属县级市沁阳市的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因疏于职守,并在工作中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而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喜河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的判决,不仅将在业界起到标杆作用,并警示类似违法者悬崖勒马,更重要的是,该案直接将惩罚的矛头指向“瘦肉精”源头的监管者,较之以往有很大的进步,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开始从深层次整治“瘦肉精”的决心。

  然而,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于食品安全类似案件的问责,尽管此次河南“瘦肉精”事件已有所突破,但是若想从长远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在对今后类似案件鼓励对食品生产监管者问责同时,也应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乃至对《食品安全法》的再修订。

  功过瘦肉精

  作为30年前为提高猪的瘦肉率而研发的“瘦肉精”,于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但这些被引进的“瘦肉精”技术,犹如打开的潘多拉魔盒,先后造成动辄上百人的中毒事故。

  1997年3月,农业部鉴于“瘦肉精”在国际上引致的安全性问题,专门下文要求,严禁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瘦肉精”。

  但“瘦肉精”带来的暴利,却最终让刘襄选择了铤而走险。

  公诉机关提供的资料显示,刘襄为生产“瘦肉精”投入的成本仅有5万元,却在短短3年多的时间内便获利250万元。而这些经“瘦肉精”饲养的生猪,贩卖后每头能多挣40%至60%左右的利润。

  生产、销售、使用者都获得了暴利,但最终受害的便是广大食用猪肉的普通百姓。据了解从刘襄这里生产、销售的“瘦肉精”,所喂养产出的猪肉,被销往河南、山东等地,波及8个省市。此前,双汇集团济源分公司便曾因此深陷“瘦肉精”事件,并给双汇直接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9月,上海曾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故,先后波及全市9个区、300多人,引发此次食物中毒的“罪魁祸首”,正是“瘦肉精”。

  屡禁缘何不止

  “瘦肉精”也因过去的中毒事故而被称为肉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但遗憾的是,不论是1997年农业部的“瘦肉精”禁令,还是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公告,均没有能阻止“瘦肉精”的蔓延与滥用。

  刘襄供述称,其生产“瘦肉精”所用的车间,位于湖北省南漳县襄九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自2007年投产3年多以来,其违法行径都没有被当地政府发现。

  而来自河南许昌的养殖户马先生则称,在当地,养殖环节针对“瘦肉精”的监控,同样漏洞重重——抽检环节上,当地部分养殖户在取得当地农业部门的默许后,用人尿代替猪尿检验,进而蒙混过关;而在运输环节,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相关证明,再花上100元贿赂省界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城市;在屠宰场,有的猪甚至无需检测 “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最后到了厂家。

  “瘦肉精屡禁不止,有抽检率太低、多头监管等原因,但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源头。”针对“瘦肉精”屡禁不绝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郑风田撰文指出,目前“瘦肉精”源头屡禁不止的主因是,作为监管的农业部门生产与安全责任不分家,一身二职。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源头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而农业部门却是一身兼二职,主职是保证生猪生产供给,副职是保证生猪质量安全。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生产与安全二者往往是矛盾的,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因为好卖可以促进当地生猪业的发展,如果打击则会影响当地的生猪生产形势。在这种背景下,往往会出现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对养殖户添加“瘦肉精”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战略,有时甚至与养殖户合谋,通风报信。” 郑风田说。

  问责监管者

  据河南省当地媒体不完全数据,受此次河南“瘦肉精”案件影响,仅在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期间,焦作市辖区生猪日出栏量便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目前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已达1.61亿元。

  “地方监管者的袒护,短期看是促进了当地养殖业的发展,但从长期看,最终给当地带来的却是更大的伤害。”河南省农业大学一位研究养殖行业多年的教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能在刚发现养殖户使用“瘦肉精”时就及时制止,刘襄等人就不会给焦作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更不会发生此后的“健美猪”大量流入市场。

  从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梁江涛认为,“瘦肉精”泛滥的部分原因,跟整个养殖行业的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被形形色色的“行业潜规则”羁绊有关。

  “要从根本上解决‘瘦肉精’,政府必须祭出更加严厉和规范的追责细则,建立司法同期介入机制,严查监管渎职失职。” 梁江涛说,否则,即使此次“瘦肉精”案件一审能够圆满结束,但当下捉襟见肘的设防仍然难敌目前整个食品安全的乱象丛生,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瘦肉精”泛滥问题。

  《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同样指出,虽然包括刘襄在内的“瘦肉精”生产者、经销商确有大罪,但部分农业、畜牧业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同样应该追究,此次河南“瘦肉精”案,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等人被绳之以法,正是政府加强对监管部门“不作为”甚至“寻租”行为的处罚表现。

  此前,新华社曾在6月16日报道称,同样受“瘦肉精”事件影响,南京市检察院已经将包括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等在内的4名相关公职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捕,并同时启动针对“瘦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问题的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此前的3月28日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作为办理职务犯罪的重点。

  “针对此次“瘦肉精”案中监督者的追责应该可以复制,问责监管者也应该成为常态。”曹林说,继续加强针对“瘦肉精”的监管环节追踪,加大针对监管环节失误的惩罚力度,才能最大可能降低“瘦肉精”的危害。

  而与“行业潜规则”乱象丛生相对应的食品安全立法领域,迄今仍存在未补漏洞。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立法动辄几十年的历史,中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却只能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此前,则是通过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行业进行规范。

  而据这部历史只有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管它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其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在对违法企业做出惩罚措施规定同时,它并未对监管部门的惩罚责任作出规定。

  而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教授蒋士强曾建议称,目前中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不仅滞后,还有些混乱。应当多花力气,以食品毒理学研究这一个根本性问题为核心,构建完善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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