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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审批权上收银监会

2011年07月28日 04:4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郑智 实习记者 张力 北京报道

   7月27日,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做出重大调整:将村镇银行审批权限从各地银监局上收至银监会;将挂钩政策从“点对点”调整为“省对省”;同时明确了“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银行所需具备的条件。

   多位城商行高管当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准入门槛抬高比较突然,以往银监会为完成三年规划,鼓励银行发起村镇银行,只要有意愿,很容易获得批准,现在看来不是想做就能做了。”

   审批权限上收

   接近监管当局的人士表示,《通知》主要是纠正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一些“盲动倾向”。比如,一些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下的农信社、城商行,“自己都管不好,还去设村镇银行”。一些地方银监局在审批村镇银行的过程中,过于迁就当地法人银行。

   《通知》对审批权限重新划分,“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这意味着,一家银行能够发起设立多少家村镇银行,村镇银行设在哪里,都必须由银监会审批。

   权限重新划分的背后,是银监会对村镇银行发展政策的调整。业内人士总结说,一是,银监会放弃了“三年规划”,转而更加强调村镇银行的安全、健康、可持续;二是,要求村镇银行“地域适当集中”,而不是零星分散;三是,由“全面动员”所有的银行参与,转而支持真正有能力、有意愿、有规划的银行参与。

   在挂钩政策上,《通知》提出,“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从点对点挂钩,调整为省对省,实际上是为了推动村镇银行“地域适当集中”,同时,改变“东热西冷”的现象。

   发起资格提高

   尽管城商行群体普遍对村镇银行兴趣浓厚,但《通知》显示,若不能获得银监会对其批量化发起资格的认同,这些银行的村镇银行战略将面临夭折。

   《通知》称,“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应具备的条件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目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份制行、城商行屈指可数,大银行中,除建行外大多动力不足。“提出这些要求,实际上在倒逼银行,如果你真有意愿,那就努力具备这些条件,如果象征性做几家,不会受到特别的鼓励。”接近监管当局的人士指出。

   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银监会称,“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银监会在政策上进行引导,也需要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信贷额度上给予村镇银行更多的政策支持。”业内人士评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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