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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07月28日 11:27 来源:财新网

  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四类人员个税再减1300元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条例,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实际上,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计算,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此外,四类人员个税再减1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另据财政部测算,按照这个最新的规定,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财新记者 李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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