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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济铁路4·28事故赔偿追踪:善后赔偿仍是一团迷雾

2011年07月29日 03:2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李攻

  “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伤亡者善后赔偿正在进行中,很容易让人联想到3年多前的2008年4月28日,发生在胶济铁路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采访得悉,该起事故的最后善后赔偿仍是一团迷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拥军昨日告诉本报记者,根据他掌握的情况,当时离世的人员中,家属最多拿到了70多万元的“赔偿”,最少的拿了“基本数”,也就是17万元。

  赔偿不一

  2008年6月前后,闫拥军曾酝酿发起胶济铁路事故索赔集体诉讼,后因人数较少及当事人不愿意再因为诉讼揭伤疤而终止。

  “每个当事人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受害人’之间互相也不知道对方拿到了多少‘赔偿’。但铁道部规定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规定。”闫拥军说。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一场悲剧:当日凌晨4时41分,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列车下行到胶济线周村至王村区间时,客车尾部第9节至第17节车厢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车相撞,致使机车和五节车厢脱轨,这场事故夺去了72人的生命,另外还有416人受伤。

  闫拥军告诉记者,根据他了解的情况,当时每个罹难者家属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同。最多的是70万元(每人),最少的大致是17万元,这主要是儿童。

  闫拥军表示, “赔偿”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铁路部门的规定赔偿。《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同时,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张火车票票价内包含2%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为2万元。

  “赔偿金”的另一来源是地方政府部门的“补偿”。闫拥军透露,最多的有20万元。第三个方面是来自罹难者单位的补偿。这个数字因为单位不同而差异甚大。

  闫拥军说,当时都是相关部门一对一谈赔偿,每个罹难者家属并不知道其他人的“赔偿数额”。

  记者查阅当时的报道,也未看到具体的赔偿方案。

  “条例”不能对抗法律

  综观胶济铁路“4·28”事故及甬温线事故赔偿,可以发现铁路部门一如既往的冷漠。

  在“4·28”特大火车相撞事故发生两天后,2008年4月30日,铁道部门相关人士就赔偿问题表态,死者赔偿标准已经确定,每名死者家属将获赔20万元。

  对于要求出院的伤者,相关人士表示,当前仅有两条承诺:伤者都不必支付医疗费用,铁路部门提供返乡车票。该人士对死者家属表示,每名死者家属将获赔20万元的标准现已确定,发生变动的可能性不大。

  闫拥军还告诉记者,当时酝酿发起的胶济铁路索赔集体诉讼开始时有四五个罹难者的亲属准备参与,但后来因为两方面的原因而终止。一是案件诉讼难度比较高;二是在经过了一段时间后,罹难者家属不愿意再揭伤疤。

  他分析称,鉴于“4·28”胶济铁路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在赔偿方面,如果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就完全不受《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赔偿最高数额的限制,而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突破17万元赔偿的限额。

  “这一原则,同样应该适用在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中。”闫拥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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