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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7·23”事故赔偿标准

2011年07月29日 10:50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实习生 徐曼曼

  “赔偿标准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律师李滨

  “应当取消目前的铁路强制保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

  “按照‘同事故同命同价’的规定,45万元的标准很难让人接受。”

  ——律师张起淮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虽已公布,但关于遇难者赔偿金的问题还在不断受着外界的质疑。

  铁路部门日前表示,善后工作组所称的赔偿的标准具体依据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并称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再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

  遇难者林焱的生前好友张先生与其家属签下了首笔赔偿协议。并对媒体表示,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基本执行了上述标准。而部分遇难者家属拒绝铁道部道歉并称将保留追责权。与此同时,上述赔偿在外界的压力下是否会依然如故目前还未有定论。

  合法性受质疑

  “赔偿标准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不能成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且《侵权责任法》制定时间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之后,因此,上述两部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成为确定此次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李滨认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并不存在。1992年8月5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因与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所确定的强制保险法定、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相冲突而无效。

  “所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该条例第五条所确定的2万元保险金额也是没有依据的。”李滨说。

  对于赔偿给遇难者家属的20万元保险理赔款,李滨认为,“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并没有对于20万元保险理赔(款)做出任何说明。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20万元保险理赔(款)的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其标准的称谓应当是保险金。无论是保险理赔(款)还是保险金,其给付的主体应当是保险公司,不可能是铁路运输企业。

  保费去向成谜

  据财务报表显示,铁道部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这三年的保险费收入就已达67.31亿元左右。自1951年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开始实施,直至1992年才对其做出修改,同时修改了第五条的规定,将保险金额由1500元提高到两万元。这50年的保费收入数目是惊人的。然而,这一收入的去向目前未得到铁路部门的相关解释。

  此前,有专家向《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相关保费是由铁路部门核算代收后汇缴至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李滨指出,“1995年10月《保险法》生效后,确立了产险和寿险分业经营的模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不存在,铁道运输企业已经不可能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将按照基本票价2%收取的所谓的保险费交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了。”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应当取消目前的铁路强制保险,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或相关保险。

  同命为何不同价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客座法学教授张起淮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人身伤害赔偿无论是何种交通工具都应实行统一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而言,时速200公里以上都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我国,飞机属于法律上认定的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民法通则》,高速运输工具营运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火车的跨度比较大,但动车在速度上和票价上都与飞机趋近,因此动车和飞机失事在赔偿标准上应该一致。根据‘无过错责任’规定,毫无疑问,这次事故营运人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据张起淮介绍,《侵权责任法》在实施之前,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制定行业规章制度。6年前,民航总局将航空人身赔偿的标准提升为40万元。张起淮认为,虽然这一标准在当时看来仍然未按照“高消费高赔偿”来制定,与国际上相比具有滞后性。然而,相比之下,火车的人身赔偿标准就更显落后。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同事故同命同价’的规定,此次动车事故赔偿45万元的标准很难让人接受。”张起淮说。

  此外,在这次事故中,对两名外籍人士的赔偿也受到外界的广泛关注。各界专家对此的评价不一。目前,尚未有国外驻华使馆人士出面交涉赔偿金额。张起淮认为,美国、西欧等国家的侵权责任赔偿本身就带有惩罚性,因此标准定得很高。事故之后,政府的赔偿还会超出法律规定,一次性赔偿遇难者家属让所有不幸的人得到安抚,这一赔偿还带有公益性。因此,国外事故赔偿出现纠纷的概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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