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31日 10: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欧盟农村发展政策由欧盟农业委员会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制订,由代表各国利益的农业部长理事会批准,再由各国政府农业部门根据各自的政策目标具体实施并进行独立或半独立的评估。欧盟规定,农村发展必须规划先行,欧盟成员国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各自提出农村发展的优先项目。欧盟农村地区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由地方社会团体联合机构主持制定规划,在规划制定后,方能获得和使用欧洲农业农村基金。欧盟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三项基本目标:一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以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二是加强土地管理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三是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多元化以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各成员国和地区在制定各自的规划和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必须指明有关项目如何达标。根据欧盟有关规定,欧盟任何一个地区在使用欧盟农业农村发展基金过程中,将不少于10%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提高农民竞争力,将不少于25%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土地管理和改善农村环境,将不少于10%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经济多元化,将不少于7%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自下而上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方面。欧盟借助资金使用比例的管理方式把农村建设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防止农村发展过程中“只顾生产、不顾环保或只讲环保、不重生产”的不协调局面。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提出的每个农村发展项目必须包括保护和改善农村地区自然资源和景观的具体措施。欧洲农业农村基金不仅要用来保护和改善欧盟农村地区景观,而且也要用来应对气候变化,如保护水的质量,可持续的土地管理,为防止水土流失和洪涝灾害而植树等。
(责任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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